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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AP最佳业务实践看企业管理(186)-浅谈折扣、折让、回扣、佣金的区别及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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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最佳业务实践
发布2018-03-27 1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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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3-27 1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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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SAP最佳业务实践

浅谈折扣、折让、回扣、佣金的区别及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日常销售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折扣,折让,回扣和佣金的问题,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帐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现分述如下:

一、商业折扣

概念: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提高盈利水平,企业可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薄利多销”。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发生时间: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纳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现金折扣

概念: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若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应付全价,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会计处理: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发生期财务费用处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

纳税处理: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三、销售折让

概念: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给予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的销售折让应当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做到。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纳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因折让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规定程序如下: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这项规定已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销售回扣

概念: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由于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据,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销售折扣的常规方法在账面进行反映,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纳税处理:销售回扣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五、销售佣金

概念:事先与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约定,当中间人完成一定销售业务后而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

纳税处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五、销售返利

概念: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通常由供货商和商家协商返利结算时间(期限)。

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方面暂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纳税处理:最好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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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6-06-2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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