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跨境数据传输(即“个人数据从欧洲经济区(EEA)传输至第三国或国际组织”)设定了严格规则,核心目标是确保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在跨境流动中仍能获得与欧盟境内“实质等同”的保护水平。根据GDPR第44-50条及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欧盟委员会的指南,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机制可分为三大类,覆盖不同场景需求,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充分性认定(Adequacy Decision):最便捷的“白名单”机制
定义: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认定某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与欧盟实质等同”,允许该国家/地区的企业无需额外保障措施,直接接收来自EEA的个人数据。
核心逻辑:通过“国家/地区整体评估”,降低企业跨境传输的合规成本,是GDPR下最推荐的跨境传输方式。
1. 适用条件
- 第三国/地区需满足欧盟委员会设定的充分性标准(包括: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完善性、独立监管机构的存在、数据主体权利的保障、国际数据传输的规则等);
- 欧盟委员会会定期审查并更新“充分性认定名单”(通常每3-5年一次)。
2. 最新名单(2025年10月)
截至2025年10月,欧盟委员会认定的“充分性国家/地区”包括:
- 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27个欧盟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 非EEA国家/地区: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仅限商业机构)、法罗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新西兰、韩国、瑞士、英国(需符合英国GDPR的充分性要求)、乌拉圭、美国(仅限参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EU-US DPF)”的美国企业)。
3. 注意事项
- 充分性认定是“国家/地区层面”的认可,而非“企业层面”的豁免。即使某国被列入白名单,企业仍需确保数据接收方遵守该国的数据保护法律(如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 欧盟委员会有权随时暂停或撤销充分性认定(如2023年欧盟委员会暂停了土耳其的充分性认定,因土耳其修改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削弱了数据主体权利)。
二、适当保障措施(Appropriate Safeguards):灵活的“合同+技术”机制
若第三国未被列入“充分性名单”,企业需通过“适当的保障措施”,确保跨境传输的数据获得与欧盟实质等同的保护。这类措施是GDPR下最常用的跨境传输方式,涵盖以下四类:
1. 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SCCs):最主流的“合同模板”
定义: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化合同条款,明确数据出口方(EEA内企业)与数据进口方(第三国企业)的权利义务,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符合GDPR要求。
核心逻辑:通过“合同约束”,将GDPR的保护规则延伸至第三国,是企业应对“非白名单国家”跨境传输的首选方案。
(1)最新版本与类型
- 2021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新版SCCs(取代2010年版),新增数据泄露通知、数据主体权利行使、合同终止等条款,强化对数据主体的保护;
- SCCs分为四类模块,企业需根据“数据传输方向”选择:
- 模块1: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如跨国公司内部数据共享);
- 模块2: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如企业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云服务商);
- 模块3: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如云服务商将处理后的数据回传给企业);
- 模块4: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如供应链中多层外包的数据传输)。
(2)适用要求
- 企业需签订新版SCCs(2021年版),并确保合同条款与GDPR的要求一致(如数据泄露需在72小时内通知出口方);
- 若第三国的法律与SCCs冲突(如要求数据本地化),企业需在合同中加入“法律冲突条款”(如优先遵守GDPR);
- 需进行数据传输影响评估(TIA)(见下文),证明SCCs能有效应对第三国的法律风险。
(3)案例参考
- 2025年,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对TikTok处以5.3亿欧元罚款,原因之一是TikTok未严格执行SCCs中的“数据本地化”条款(部分欧盟用户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
- 2024年,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要求Shein更新其SCCs,加入“数据主体权利行使”的具体流程(如欧盟用户如何向中国的数据进口方申请访问其个人数据)。
2. 约束性公司规则(Binding Corporate Rules, BCRs):集团内部的“统一标准”
定义:跨国企业集团制定的内部数据保护规则,经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批准后,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实体的跨境数据传输(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传输数据)。
核心逻辑:通过“集团统一规则”,确保集团内所有实体都遵守GDPR的要求,适用于频繁进行集团内部数据传输的企业(如跨国科技公司、零售集团)。
(1)适用要求
- BCRs需符合GDPR的核心原则(如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数据主体权利);
- 需经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如法国CNIL、德国BfDI);
- 需向公众公开(如在集团官网发布),并定期更新(每3年一次)。
(2)优势与挑战
- 优势:一次批准,集团内所有实体均可使用,降低合规成本;
- 挑战:审批流程复杂(通常需6-12个月),且需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如中国的《数据安全法》)。
3. 经批准的认证机制(Approved Certification Mechanisms):第三方认证的“信任背书”
定义: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如ISO/IEC 27001、ISO/IEC 27701)颁发的认证,证明企业的数据保护措施符合GDPR要求,可用于跨境数据传输。
核心逻辑:通过“第三方认证”,向数据进口方证明企业的跨境传输措施符合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因无需签订复杂的SCCs)。
(1)适用要求
- 认证机构需经欧盟委员会认可(如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发布的“认证机构名单”);
- 认证需覆盖数据跨境传输的所有环节(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数据主体权利响应);
- 需定期更新(每1-2年一次)。
(2)案例参考
- 2025年,德国某中小型制造企业通过ISO/IEC 27701认证(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成功向中国供应商传输客户数据(因认证证明其数据保护措施符合GDPR要求)。
4. 行为准则与批准的有约束力承诺(Approved Codes of Conduct and Binding Commitments):行业自律的“软约束”
定义:由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的行为准则(如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的《跨境数据传输行为准则》),或企业作出的有约束力承诺(如承诺遵守GDPR的要求),可用于跨境数据传输。
核心逻辑:通过“行业自律”或“企业承诺”,补充SCCs、BCRs等机制的不足,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医疗、金融)的跨境传输。
(1)适用要求
- 行为准则需经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批准(如法国CNIL批准的《医疗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准则》);
- 企业的承诺需明确、可执行(如承诺“若违反GDPR,愿接受罚款”)。
三、特定情形的克减(Derogations):例外情况的“灵活处理”
若上述两类机制均无法适用,GDPR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进行跨境数据传输,无需额外保障措施。这类情形是“例外中的例外”,仅适用于少数场景。
1. 适用的特定情形
根据GDPR第49条,以下情形可豁免“适当保障措施”:
- 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数据主体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明确同意其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如欧盟用户同意企业将其数据传输给中国的供应商);
- 履行合同所必需:跨境传输是履行数据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企业向欧盟用户交付商品时,需将用户的地址传输给中国的物流商);
- 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重要利益:跨境传输是为了保护数据主体的生命健康或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如欧盟医院向中国医疗机构传输患者的医疗数据,以挽救患者生命);
- 公共利益:跨境传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因(如欧盟政府向中国机构传输疫情数据,以开展国际合作);
- 确立、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跨境传输是为了确立、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如欧盟企业向中国法院传输证据,以应对诉讼);
- 法律义务:跨境传输是为了遵守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义务(如欧盟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传输税务数据,以履行纳税义务)。
2. 注意事项
- 克减情形需“个别、具体”,不能用于“批量”或“常规”的跨境传输(如企业不能以“履行合同”为由,批量传输欧盟用户的个人数据给中国供应商);
- 需记录克减的理由(如数据主体的同意书、合同条款),以备监管机构检查(如法国CNIL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数据主体同意书”的副本);
- 需最小化数据传输的范围(如仅传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数据,而非全部数据)。
四、跨境数据传输的“配套要求”:确保合规的“最后一公里”
除了上述三类核心机制,GDPR还要求企业在跨境数据传输中遵守以下配套要求,以强化数据保护:
1. 数据传输影响评估(Transfer Impact Assessment, TIA)
定义:企业对跨境数据传输的风险评估,包括第三国的法律环境、数据进口方的处理能力、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等,旨在识别并降低跨境传输的风险。
核心逻辑:通过“风险评估”,确保企业选择的跨境传输机制(如SCCs)能有效应对第三国的法律风险(如美国的《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
(1)适用场景
- 向非充分性国家传输数据(如中国、印度);
- 传输敏感数据(如生物识别数据、健康数据、财务数据);
- 数据进口方位于高风险国家(如俄罗斯、伊朗)。
(2)要求
- TIA需书面记录(如报告),包括:
- 第三国的法律环境(如是否有强制数据披露的要求);
- 数据进口方的处理能力(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
- 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如是否有途径行使访问权、删除权);
- 风险评估结果(如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 应对风险的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合同条款)。
- 需定期更新(每1-2年一次),或在第三国法律环境变化时更新(如美国修改《FISA》)。
(3)案例参考
- 2025年,荷兰数据保护局(AP)要求某荷兰企业更新其TIA,原因是中国修改了《数据安全法》,增加了“数据本地化”的要求(企业需在TIA中加入“数据本地化”的风险评估)。
2. 数据本地化存储(Data Localization)
定义:将数据存储在欧盟境内或第三国的“合格数据中心”(如符合GDPR要求的数据中心),避免数据传输至高风险国家。
核心逻辑:通过“物理隔离”,降低数据被第三国政府或第三方访问的风险(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
(1)适用场景
- 传输敏感数据(如生物识别数据、健康数据);
- 第三国是高风险国家(如俄罗斯、伊朗);
- 数据进口方无法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如没有加密技术)。
(2)要求
- 数据本地化需符合第三国的法律要求(如中国的《数据安全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
- 需告知数据主体(如在隐私政策中说明“您的数据将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中心”);
- 需确保数据本地化的“必要性”(如仅存储敏感数据,而非全部数据)。
3. 数据主体权利的保障
定义:确保欧盟数据主体在跨境传输后,仍能行使GDPR规定的数据主体权利(如访问权、删除权、更正权、撤回同意权)。
核心逻辑:通过“权利保障”,确保数据主体对自己的个人数据拥有“控制权”,即使数据传输至第三国。
(1)要求
- 数据进口方需明确告知数据主体其权利(如在合同中约定“数据主体有权向进口方申请访问其个人数据”);
- 数据出口方需监督数据进口方履行权利保障义务(如定期检查进口方的“数据主体权利响应流程”);
- 需建立“数据主体权利行使的渠道”(如欧盟用户可通过出口方的网站申请访问其个人数据,出口方再将申请转递给进口方)。
五、中国企业跨境数据传输的“特殊注意事项”
对于中国企业(如出海欧盟的科技公司、制造企业),跨境数据传输需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 中国未被列入欧盟“充分性名单”
截至2025年10月,中国未被欧盟委员会列入“充分性名单”,因此中国企业向欧盟传输数据时,必须采用适当保障措施(如SCCs、BCRs)。
- 建议:优先选择SCCs(最主流、最合规),并确保合同条款符合GDPR的要求(如加入“数据泄露通知”“数据主体权利行使”的条款)。
2. 中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
根据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国企业向境外传输重要数据(如敏感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数据)时,需向中国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建议:将欧盟的“适当保障措施”(如SCCs)与中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合(如在SCCs中加入“符合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的条款),避免合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