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青的蜂
前不久,笔者写过几篇文章,认为领导干部不宜过度追逐直播带货,这里面有贪腐风险、形式主义问题,还有传播监管问题,领导干部应该与其保持距离。
这些日子,直播带货又出现频繁虚假宣传、质量“翻车”、售后维权难,甚至还有些犯罪分子瞄上了它,让我觉得有必要从行业角度上,再做一番思考。
传统的线下零售行业、货架式的电商销售模式,均有了比较成熟的监管政策。但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事物,突破了原有政策框架,导致大家有些认识误区,有必要澄清一下。
第一个认识误区:有主播认为,自己只是帮别人“带货”,而不是为自己“卖货”,怎么介绍、怎么宣传都没关系。一旦出现宣传、售后问题,可以一股脑撇给商家。
错。如果主播为自己“卖货”,其角色是产品销售者,当然要为产品负起绝对责任。如果只是为其他商家“带货”,主播依然是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角色,需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一旦出现虚假宣传等,要负起连带责任。
第二个认识误区:有些直播平台不是电商平台,于是认为自己只是为主播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对于主播的行为不够了解,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错。直播平台作为内容提供商,从直播内容审核到构建积极向上直播生态,都应负起主体责任。网信办曾指出,一些平台借“网课”推广“网游”,甚至给“抽奖”“竞猜”“返利”等网络赌博提供温床,这还不是赤裸裸的教训吗?
第三个认识误区:现有法律视角下,电商平台、商家、直播平台三者分门别类,条理清晰,法律已经够用了。新事物小心被“管死”了。
仍是错的。现在三者的界限出现了交融渗透。直播平台表面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上可转化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播便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看到,监管框架已出现局限,需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纳入。
以上几个认识误区,恰恰说明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事物,不只有美好的一面,也有许多模糊甚至不堪的一面。早点认识到这一面,及时修正,才能走得更远。
【作者】 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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