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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带货遇上强监管,“现场翻车”也该治一治了

传媒内参导读:针对网络直播卖货行业存在的问题,目前,广电总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陆续制定并出台规定,治理行业乱象。

来源:传媒内参(晨版)

综合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中国消费网等

如今,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了最火热时髦的新业态。《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同比增长180%,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

越来越多的网红、明星都加入卖货大军。随着网友“备战”双十一,电商平台也瞄准这个时机,邀请各路明星、网红“决战”直播间。

然而,近日主播李佳琦在直播销售不粘锅时当场“翻车”,实力上演“不!粘锅”。此事频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10月30日品牌方回应: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李佳琦不会做饭。李佳琦工作室也表示,他们推荐的产品质量没问题,至于现场粘锅的情况不方便回复。目前,这款不粘锅的直播视频介绍和产品链接均已失效。

近来直播带货“翻车”事件频频发生。从李佳琦的不粘锅事件到明星成交额造假,这让人不禁发问,直播卖货出现产品质量、售后问题,主播需要担责吗?对“网红带货”有何监管措施?

“网红带货”监管仍在不断跟进

针对网络直播卖货行业存在的问题,目前,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并出台规定,治理行业乱象。具体到政策层面:

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于2019年6月至11月联合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及假药劣药,并严格海外代购行为监管。

最高检等三部门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共同宣布,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并发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网红带货违法行动进行重拳出击。

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将紧盯五项重点内容。

一是确定办案重点,重点打击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案件;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案件;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案件;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等。

二是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三是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持续发力解决校园周边、网络餐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增进沟通配合,共同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

四是落实“处罚到人”,对违法犯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要求“双11”期间加强规范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服务内容,节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或镜头,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规范“网红带货”可以参照“明星代言”

网红们通过“直播带货”推介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收取商家的广告费、返点等报酬,已经具备了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特征。从某种角度看,“网红带货”与“明星代言”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规范“网红带货”可以参照“明星代言”。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代言义务和底线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代言义务和底线——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则针对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等行为规定了罚则。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网红带货”行为进行整治,引导网红们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规范带货行为。对越线带货的网红,则应依法予以惩戒,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电商平台对“网红带货”也有一份管理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有义务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红带货”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数据造假、不实宣传、售卖不合格品等问题,应该及时出手干预。电商平台还应与监管部门积极合作,共享管理信息,完善“网红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举报、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入评价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直播带货资格。如此,既对违法失信的网红进行了诚信惩戒,也有助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相信随着相关部门的出手,网络直播卖货行业会逐步规范化,也希望“主播们”在鼓动用户 “买买买”的同时,为自己的每一句推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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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04A063O7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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