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版权征文 |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国际发展及现状(下篇)
2.人工智能创作物
2017年,日本法务省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与人工智能机器人训练材料相关的法规,法规规定:“在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对人工智能等计算机算法进行算法训练时,必须得到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允许”。[59]
我们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同样可能产生邻接权并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邻接权的主要类别有:
同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与软硬件标准、代码有关的知识产权》报告,建议以能否独立进行智力性创造为标准界定人工智能,并探讨了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范畴的可能性。[67]
在我国,虽然迄今为止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程度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总量还暂时无法做到全球领先,但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我国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学技术的研究愈发深入,人工智能产业也将随之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将百花齐放,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人工智能侵权的界限仍旧不够明晰,或者说是缺乏技术上的认定标准,在未来需要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进行技术上的完善,在界定侵权行为时可以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精准。最后,在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历史潮流推动之下,作品的传播途径不断扩大,网络传播已迅速成为重要的传播途径。
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可以先在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比较相近的国家间开展小规模的合作,制定区域性的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享数据库等,披沙拣金、博采众长,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改进,终能积微成著,形成国际公认的普遍共识,进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全体人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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