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对人类大脑活动进行限性模拟的智能机器,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创造成果是指能够被他人外在感知的,具有固定性,独创性,可复制性和社会价值的外在体现。保护是指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不受损害。基于当今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以及激励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来看,我认为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首先,让我们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版权主体来看,人工智能创造成果的所有者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范围。雄琦教授曾说: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是人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意志创作的产物。从人工智能对人类创作行为的参与程度来说,尽管它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会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以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保护规则去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依然有效。
其次,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一,通过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就是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的所有者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第二,具有原创性和表达性的信息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人工智能由人类提供基础数据并由非类人的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内容,具备原创性和表达性。
最后,从保护人工智能创造成果的意义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信息开发者的利益并促进人们开发出更多的成果信息。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迭代,逐渐发展为成熟阶段,在日本的中提及:鉴于版权制度实行的无形性,人工智能创造的音乐、小说等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可能导致版权作品数量的急剧增加,从而进入创作—保护—激励—再创作的良性循环。所以对其创造成果的保护顺应了当今人工智能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的趋势,更符合当代国家与人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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