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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清华学霸用AI改编的歌词,属于作品吗?受著作权保护吗?

在今年的《中国好声音》第三期中,一位清华学霸学员带来了一首全新改编的《止战之殇》,歌曲中一段长达90秒的全英文饶舌燃爆全场,成为这位清华学霸最大的“杀手锏”。凭借着这段rap,他完全俘获了四位导师的心,成为好声音的又一位“四转学员”。对于这首歌的歌词改编,宿涵介绍:这是人工智能在学习了华语乐坛成千上万首作品之后,通过算法再结合他赋予的“人类温度”创作出来的。

在“专利实务能力提升计划”中,有一位学员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又刷了一篇第三期中国好声音,给出了如下解答: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通常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智力”,所以, “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人工智能”并非人类,因而,由其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

在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条中也明确规定,对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即: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可见,作品的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完成。

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应给予著作权保护,其实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保护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各国也在积极讨论是否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保护,这也是近几年著作权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

有学者倾向于认为不构成作品,例如王迁教授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但是,他认为“迄今为止的人工智能只能按照人类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进行计算并生成内容。无论这种过程多么复杂,其结果多么接近作品,终究只是如来佛手中的孙悟空,无法突破如来佛的五指手掌。……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有学者则倾向于可以认为作品,或者通过邻接权的途径对其予以保护。例如易继明教授认为:“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就如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p.22所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直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今后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可能催生新的著作权客体和专有权利"。

我个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未来一定会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之内,只是到那时,因为人工智能的高度发达而催生的众多法律问题中,著作权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还有更多的刑事和民事法律问题等待我们破解。

了解“专利实务能力提升计划”,请点击以下链接: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806G1PGTF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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