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聚焦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默认同意选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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