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习
活动
专区
工具
TVP
发布
精选内容/技术社群/优惠产品,尽在小程序
立即前往

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会成为“水中月”吗?

和往常面对社会新生事物一样,今天的德衡律师集团一样前卫、一样新潮、一样极富创新意识,也就在今天(12月14日),在栾少湖主席的号召和提议下,德衡律师集团“无人驾驶汽车机船法律前沿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关注无人驾驶的先进的同事们方春晖、任力、牟菲、叶姝欐、王海军、田小皖、原一源……这全部是有留学背景和经验的同事,他们的真知灼见、思想碰撞,对我这样一个“外行”来讲,确实有醍醐灌顶的效果。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诸多的问题扑面而来:无人驾驶之后,交通肇事罪还有吗?导致人员伤亡的责任如何承担?我们不得不承认技术的发展往往先于社会的进步,而社会的发展又优于法律之更新,或许我们传统的法律原则或者司法认定方法以及成文法的规定,在极短的时间内,均显示出来现实的尴尬。回到刑事法律领域来讲,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会成为“水中月”吗?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刑法理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处的人是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那么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这个人又在哪里呢?无人驾驶不等于无人操控,没有驾驶人员不等于没有操控人员,这样理解,没有座在驾驶室的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决定车辆的方向速度,只不过这种操控不是通过人体来实现的。刹车不用再去踩、档位不需要再去换、转向不用去握……但是通过人工智能以及无线信号,人由直接操控变为间接操控。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操纵车辆的人虽然不在驾驶室,但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存在问题。

此外,从客观方面来讲,现行法律要求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无人驾驶的车辆机船违反交通法律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人工智能解决不了违法性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否有人驾驶,均不可能保证行驶的车辆永远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无人驾驶的车辆遇到突发情况而减速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因缺乏当时路况的判断,而对其他车辆造成损害。所以,在客观方面来讲,无人驾驶汽车机船的行为表现方面完全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最后一个问题: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从理论上来讲,无人驾驶的操控人可能存在过失,然而如果进一步查明这种过失的认识因素到底是车辆的操控者,还是程序的设计者,当然还包括其他主体,无人驾驶网络的经营、管理者。必竟,认定有罪的标准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当前情况下,如果侦查手段不能有效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取证方式不能完全实现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和提取,则仅这一点,就完全有可能使无人驾驶这个领域中交通肇事罪有可能成为“水中月”。

通过上述分析,交通肇事罪在构造的本身上并不存在问题,立法仍然能够涵盖无人驾驶这一新兴的领域,真正面临挑战是刑事程序法,如何使用证据量化无人驾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用证据判断操控者的主观认识?这不是简单用传统的“询问笔录”能够解决的,这可能会涉及到虚拟数据的提取、识别和认定。

综上:交通肇事罪会不会成为“水中月”?取决于刑事程序法的进步,而刑事程序法的进行离不开对新兴技术的应用和融入。

(2017年12月14日于北京)

作者: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专心、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201A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14G0EAHT00?refer=cp_1026
  • 腾讯「腾讯云开发者社区」是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帐号(企鹅号)传播渠道之一,根据《腾讯内容开放平台服务协议》转载发布内容。
  •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扫码

添加站长 进交流群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

扫码加入开发者社群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