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应用的法律随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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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北京车展上,智能互联凯翼众包汽车首次亮相。早在4月中旬,我国自主汽车品牌——长安睿骋的两辆无人驾驶轿车就从重庆出发,途经多省市、行程近2000公里后抵达北京。这是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首次长途路测。若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汽车驾驶,会带来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
我国法律与驾驶有关的罪名,除去危险驾驶罪外,大致有三个层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当人工智能汽车出现上述情形时,该如何定罪?
其一,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复杂路况下,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需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由于没有驾驶者直接操作,或许个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赔偿等民事责任则不能免除。
其二,如果人工智能汽车失控,如出现程序控制错误等情形,导致其在路面横冲直撞而造成伤亡,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由于操控者不具有“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的故意,则应比照与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罪名处理。
其三,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不排除有人恶意操控人工智能汽车,让其按照设定的程序去主动撞人。此时,尽管实际撞人的是人工智能汽车,但不能因此免除背后操控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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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人驾驶的汽车造成事故也要有人负责。在人工智能汽车广泛应用前,应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审视,使之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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