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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聊天骗红包

人工智能假美女 虚拟聊天骗红包

一、简要案情

行为人某甲制作伪装美女头像的微信账号,用电脑人工智能软件批量数万次胡乱碰撞加男士微信好友,然后用电脑人工智能软件伪装成美女与男士们聊天,逼真程度绝对能以假乱真。在聊天时电脑人工智能软件会先主动发送微信红包给男士。如电脑人工智能软件伪装成美女在微信中说:“今天是我生日,好开心。”然后发一个8毛8的红包给聊天的男士(软件程序从不主动开口要红包)。男士们为了面子通常会还一个8块8或者88块8红包。由于是大数量级别的批量操作,每日获利十分惊人。行为人某甲在后台用电脑人工智能软件,什么也不需要做,通常日获利就几千甚至上万,至今数月已获利几十万。涉及被骗男士人群十分广泛,引起报警。

二、争议焦点

某甲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诈骗吗?或可否进行其他各类处罚?

三、案情评析

(一)诈骗的概念与构成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后将财产处分给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该行为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每一步骤都要有因果关系,不能断裂。所以不是诈骗五个构成要件,而是诈骗五步骤构成要件。)

(二)某甲有欺骗行为吗?

某甲有欺骗行为。用电脑人工智能软件冒充美女与男士在微信中聊天。

(三)男士们有认识错误吗?

有认识错误,将电脑人工智能软件之假美女,误以为是真美女。

(四)男士们发红包是处分行为吗?

是处分行为,发红包属于处分财产行为。

(五)是“射幸”吗?存在诈骗五步骤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

“射幸”即侥幸之意。有观点认为:某甲的人工智能软件只是冒充了美女的身份,从未明确开口要红包。不但如此,相反还主动给男士们发红包。男士们发还红包的原因是“为面子”或“猎艳”等其他主观原因,不属于陷入错误认识。案情中其实也有不少男士并没有发还红包。因此,获利仅是一种“射幸”。上述几步骤之间没有诈骗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诈骗五步骤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断裂的,无法成立诈骗。

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本案中针对个体是一种“射幸”,但针对成千上万的群体,却一点也不“射幸”。某甲明确的作案动机,成熟老道的作案手段,几十万元的无本获利,都是对“射幸”的强烈反驳。无论是“为面子”还是“猎艳”,都是一种“人性”,而人性恰恰是可以被利用的也是行为人甲谋划利用的。诈骗行为人利用“人性”施骗在诈骗案情中并不“异常”反而“普遍”。只因“猎艳的犯贱”就否定适格被害人的身份是错误的。(和非法集资、诈赌中的被害人一样。赌博是最典型最严重的投机,也并不影响诈赌案件成立诈骗罪。高风险投机毕竟是金融行为,也不该成为非法集资被害人自我买单,而让行为人逍遥法外的正当借口与理由。)面对整个被骗群体,某甲“主观是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预谋是利用群体男人人性(生日发红包的习俗)”;“结果是提前预知的”;“过程是稳坐钓鱼台的”。结合“人物的虚拟”、“过生日的虚构”、“聊天过程的暧昧用语”等要素,可以构建起诈骗之五步骤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六)争议的激烈与搜证的困难

实务的风险评估是很高的,说说容易做起来难,论证容易处罚难。很多人听到此案全当笑话,真要制裁心有余悸。且不论争议之激烈,单是大面积的微信取证就可能令人望而却步。司法成本、定性争议、风险评估、搜证困难、发送诈骗信息次数的司法认定,数额的累计等等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实务中尚不会有人按诈骗操作。

随着科技的发达和互联网领域的深入普及,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将有爆发之预感。“机器不能被骗之理论阻止不了机器不能骗人”,假如此案无了而终,笔者深感恐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批量加微信好友不是非法侵入的手段。

寻衅滋事?——大面积的破坏了公序良俗,或许有进一步论证的空间。

非法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罪?——期待新的《刑法》修正案。

或是还其他更妥当的出路?笔者想不出来,可此类报警却已经越来越多、愈演愈烈………………大势将至,未来已来!(朱今墨于2017年12月28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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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28G0XRSE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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