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前言中只准许编写“规定的内容”。这里所说的规定一般来自两类文件:其一,GB/T 1.1的规定;其二,标准发布机构规定标准前言中需要编写的其他内容。如果有些项目没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则跳过该项,接着陈述其后各项的内容。编写前言时要注意,不应将需要编写在标准的其他要素或其他文件中的内容编写在标准的前言中。在编写前言时应具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不应规定“要求”。前言是资料性概述要素,不应含有要求等需要在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规定的内容。因此,在前言中不应含有“应”“不应”等助动词及其等效表述。在有些标准的前言中出现了规定配合使用的文件,如“本标准(部分)应与…标准配合使用”,这实际上是在前言中规定了要求。如果在标准中需要指出配合使用的文件,则应在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规定。
二是不应给出“范围”一章的内容。前言不应和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范围”一章的内容相混淆。因此,前言中不应出现“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适用…”“本标准主要涉…等需要在“范围”一章中陈述的内容。
三是不应阐述编制标准的意义或介绍标准的技术内容。前言中阐述编制标准的意义或介绍标准的技术内容则是与引言的内容相混淆。有些标准的前言中,一开始就介绍标准所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有关情况,有些还特别介绍有关技术发展情况、该产品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该标准的制定对促进技术进步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等。这些内容可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介绍,如果确需在标准中介绍,则可以在引言中介绍编制标准的原因或相关技术内容。
四是不应介绍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不属于前言介绍的内容,而是标准编制说明中的内容。如果前言中陈述这些内容则是混淆了标准的前言与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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