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宋春艳、李伦在最新的《自然辩证法通讯》发文《人工智能体的自主性与责任承担》称,人工智能体可以延展人类认知,但是责任不能延展。
人工智能体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能力。但宋春艳认为,有认知能力并不等于有责任承担能力。“责任”是一个关联性的概念,不仅与个体属性相关,而且更多时候在群体层面发生意义。从个体层面来看,认知能力不一定要求有自我意识,而责任承担必然要求有自我意识的存在。
认知包括感觉、知觉等能力。低层级的感觉能力只要具备了,就可以看做是有认知能力,而自我意识是人类独有的语言层级和思维层级认知才能产生的。现有的智能体已经能够模仿人类低阶认知,但是在高阶认知模拟上却存在局限性。
宋春艳说,即使智能体认知水平提高到超过人类普通水平,甚至拥有了自主性,但是智能体和人类仍然处于两个不同的可能世界,在智能体所在的可能世界与人类社会没有建立起交融的体系前,智能体是不可能如人类期望那样承担责任的。
文章说,“事实上,人类只愿意独享自主决定的优越性,并不希望由人工智能为人类做主。”
她说,对于人工智能的何去何从,人类绝不可能放弃作为主人的愿望;人类只希望让人工智能通过提供信息、预测某一行动可能的后果、提出建议来增强人类的智慧,或者代替人类从事人体不能胜任的体力劳动,但“何时行动?”“如何行动?”“何时停止?”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该留给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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