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伴随着IP变现的热潮,网络剧在近几年来呈现出异军突起的态势。除了传统影视制作公司,我们看到,以往可能仅作为播放平台的视频网站,如今也陆续开始投资拍摄自己的影视作品。作为文娱行业的相关分支,律师想要切入这个领域,也需要了解其中的运作模式以及涉及到的核心协议。
前段时间我们邀请到搜狐视频的高级法务王婷婷来进行线上分享,她从传统影业公司跨到网络视频平台后,愈发加深了对影视领域法律问题的理解。以下是她对网络剧联合投资拍摄协议的解读。
大家好,我是搜狐视频法务王婷婷,主要负责搜狐视频自制影视项目、综艺节目、艺人经纪等业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及合同审核工作,曾经负责和参与的项目有《法医秦明之清道夫》《奈何boss要娶我》《送一百位女孩回家》等。今天很高兴大家能过来听我从视频平台的角度跟大家分享一下,网络自制剧联合投资拍摄协议相关的法律风险评估及审核实务。
在切入正题之前,我想先跟大家介绍一下背景。很多人看到网络自制剧都很疑惑,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剧种?和电视剧有什么样的不同?熟悉互联网行业的人其实都还是比较熟悉网络自制剧的。
因为从2014年开始,网络自制剧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一个比较大的提升,很多人称2014年是中国网络自制剧的真正元年。在这一年里,国内视频的巨头优酷、土豆、腾讯视频再到搜狐视频都加大了自制剧的投入,网络自制剧的数量和质量都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档次。随后的几年,腾讯、优酷、搜狐、乐视、爱奇艺都在大力向网络自制剧投入,比如今年搜狐视频春季推荐会上就宣布,搜狐视频要继续坚持制作小而美的自制剧,深入产业链上游内容生产端,将主要的制作资金用于提升剧集品质。
视频网站为什么会如此看重网络自制剧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网络自制剧的定义:网络自制剧,简单来说就是由视频网站独立或与影视公司合作,只在或先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电视剧。这个定义是我从百度百科上拷贝下来的。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自制剧的核心还是电视剧,但是它和电视剧还有两点区别:第一,网络自制剧的主控方是视频网站;第二,它的播出平台是主要以视频网站,也就是网络平台播出为主,可能和传统的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方法都有所不同。网络自制剧的主控方是视频网站,网络自制剧基本上都是由视频网站投资拍摄制作,而且它的宣传发行也是以视频网站为主导,然后打通网络全平台的传播。
网络自制剧人气的高低,播出情况的好坏,也都基本取决于视频网站平台的播放量和点击量。通过播出的这部网络自制剧,网络视频平台也可以根据网络用户的反馈及喜好进行后续衍生季等一系列的开发。
总结下来,网络自制剧的特点应该是生于网络、长于网络、成于网络、优于网络。当然也不知道我总结的对不对,但是总体上来说它离不开网络。所以视频网站平台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就会很看重,也会投入很大的资金到网络自制剧上。
基于前面的讲述,视频平台如果能够打造出一部爆火的网络自制剧,当然可以为视频网站带来巨大的流量和收益了,尤其是小投入小成本的这种网络自制剧,更是能让视频网站取得小投入大回报的效果。
比如说前几年很火的乐视的《太子妃升职记》,应该有不少人追过吧。(这部剧)网传制作成本只有几十万,但当时开播九天播放量就累计超过1亿次,给乐视带来了非常可观的收益。尤其是如今版权剧独家采购的价格很高,这种将版权直接固定在视频网站手中的网络自制剧就越来越受到视频网站的青睐了。
那么视频网站在投拍网络自制剧时,通常会存在哪些风险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跟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视频平台在投资制作一部网络自制剧的时候,应该首先对网络自制剧原始IP进行确权。
因为网络自制剧的剧本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一是根据网络小说改编成剧本,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二是直接聘请编剧创作剧本。网络自制剧投拍前期,也就是在跟专业影视制作公司签署联合投资拍摄协议前,需要对原始IP进行确权。具体可以根据原始IP,由谁获得授权进行分布确认。
如果这个剧是根据网络小说改编,网络小说的改编权、拍摄权的授权是视频平台获取的,抑或是没有依据小说改编,而是视频平台自行委托编剧创作的剧本,这种情况就属于视频平台IP。
如果这个剧是根据网络小说改编,这个网络小说的改编权、拍摄权的授权是专业影视制作公司获取,抑或是没有依据小说改编,而是专业影视制作公司委托编剧创作的剧本,这种情况就属于专业影视制作公司的IP。
在区分完前述IP后,就需要根据区分审核版权链文件,并且根据前面的这些区分来确认投资拍摄协议的投资总额、各方所占比例。这一点在后面投资总额中会详细说明。
我觉得在网络自制剧投拍前期主要的重点要放到版权链文件的审核上,因为版权尤其是影视改编权、拍摄权是网络自制剧拍摄的基础。如果版权链文件不齐全,没有授权或者授权有瑕疵,一旦再投入拍摄后,会发生侵权纠纷,那给视频平台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在这里的重中之重就是确认专业影视制作公司IP的版权链文件了,尤其是要注意对方获取的是拍摄一部还是多部的授权,授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卡住拍摄制作完成的期限,以及需要在签署联合投资拍摄协议时,让对方提供给视频平台拍摄该剧的相应授权,以免后续视频平台陷入被动。
二是剧名。
关于剧名大家可能已经非常熟悉了,我们在对网络自制剧名审核时,我觉得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一是如果这个剧沿用了小说或者剧本的名称,首先要看是否获得了小说作者或者编剧的授权。如果没有沿用,那就需要检索一下是否已经注册了商标,或者已有相关的影视作品使用了相同的剧名,避免侵权。
二是在剧名相关的授权书中,最好列明视频平台可以在网络自制剧的衍生产品中进行使用。因为通常视频平台拍摄网络自制剧不会仅仅拍摄一部,尤其是在剧火了之后,往往就会推出后续季,比如《屌丝男士》就连拍了5季。
一部剧火了,其他平台也会进行相同题材的拍摄,甚至会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剧名进行拍摄制作和宣传发行,这种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市场混淆,瓜分原来大火的那部剧的视频平台的流量。那么这个视频平台可不可以对剧名进行维权?
我觉得可以参考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虽然是电影名称维权案例,但是我觉得对于网络自制剧名的维权也挺有借鉴意义的,大家可以研究一下。这个案例就是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我跟大家先简单说一下案情。原告华旗公司是人在囧途电影、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人。
2010年8月3号,华旗公司与田羽生——剧本的编剧——签订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华旗公司委托田羽生创作电影《人在囧途2》的剧本,华旗公司享有除编剧署名外的其他著作权。
2011年5月,华旗公司申报的《人在囧途2》电影经审核通过,获得了摄制电影许可证,但并未实际拍摄。
2012年8月9号,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批复,同意光影光线影业公司电影《泰囧》片名变更为《人在囧途之泰囧》。
2012年的12月,在华旗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光线传媒公司投资的《人在囧途之泰囧》公映,该片由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出品,徐峥任导演和编剧。
华旗公司认为,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在囧途》变更为《人在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该宣传既使公众产生误解,又贬损了原告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构成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据此华旗公司将五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传统的判断知名商品的标准难以适用于电影这类特殊的商品。因为电影的宣传和销售集中于档期内,它既被公众了解和关注,也集中于档期短暂的时期,因此在认定电影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和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本案中法院根据电影票房、媒体报道、电影所获奖项、网友评价等事实,将人在囧途这部电影认定为知名商品。
最终说一下判决的结果吧。法院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且造成了混淆,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个人认为其他视频平台如果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剧名进行拍摄、制作、宣传、发行,视频平台是可以对剧名进行维权的。大家也可以再研究一下这个案例,这种情况还是挺常见的,因为现在都是要蹭热点嘛。
三是投资总额。
关于投资总额这块,视频网站与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惯常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共享网络自制剧收益、共担风险的方式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模式对于视频网站和专业影视制作公司而言相对公平,也比较少出现争议。但对于投资总额我觉得还是需要进行重点确认:
一是是否包含IP授权费用,IP是否作价占比。关于IP作价这块现在业内IP如何合理定价,还缺乏统一的标准,也希望大家能够有好的建议和方法,咱们也可以课后讨论一下。其实对IP作价这块我也一直比较困扰,网络小说的改编权以一个什么样合理的价格来授权、来作价到投资总额内,也是很难进行判断的。
二是是否包含编剧费用。
三是是否包含承制费。行业惯例是联合投资拍摄协议中会约定给影视制作公司一笔投资款,要求这个公司按照这笔投资款进行拍摄制作,通常很少明确约定这个公司的承制酬劳。但是实际上这家公司兼具不同的身份,有可能兼具投资方和承制方,至少是承制方。
承制费是否包含在投资款之中,是否需要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这也是确认投资总额甚至是制作费预算的重点。我认为最好是将承制费单独列出来,就是明确约定在投资总额中,这个公司的承制费具体是多少。
除此之外,还有制作成本预算。制作预算包含拍摄和制作两个部分,要分别列出来,并且承制费最好是约定在最后支付,这样可以保证成片的质量。
是否包含流量奖励。视频平台一般会根据剧的流量对专业影视制作公司进行奖励,这部分奖励金是否包含在投资总额中,肯定也会影响到投资总额。所以要事先把这一块也要考虑到。
在确认完上述内容后,双方签署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中,都需要对上面提到的这些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防止双方因为投资总额产生一些纠纷。
四是支付节奏。
视频平台投入大量资金后,为保证剧集成片的质量和如期拿到介质,就需要把控投资款的支付节奏。具体我觉得可以参照对方提供的制作预算来进行确定支付节奏和支付比例。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确定主演并签订合同、建组、拍摄、后期制作、完片交付物料五个阶段,进行付款节奏的把控。
五是制作预算。
在开拍之前,双方应该对剧组的进度有一个合理的预计,并且应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预算。这个应该也是常识。从保证剧组后期高效执行来看,预算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可以看一下影视制作公司提交的项目预算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考虑不周全,数据有问题,预算过低......这一块其实是可以和公司负责财务的同事来一起进行审核把控的。控制预算的方式大体可以通过控制剧本以及制作预算表的方式进行。
要求影视制作公司严格按照确定的剧本台本还有制作预算表进行拍摄,这样产生的开支基本是既定也是可控的。如果说影视制作公司擅自改变剧本,或者改变制作预算中的项目,往往意味着改变预算。如果没有经过视频平台的许可,那么增加的预算可以约定为由影视制作公司去自行承担。对于预算的控制,除了对预算总额进行约束外,应该把制做预算表和制作周期表都作为联合投资拍摄协议的重要附件,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后续双方产生纠纷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
六是共同监管账户。
关于共管账户这块,这应该也是业内的常识了,不管拍摄电影也好,拍摄电视剧也好,一般情况下都是要建立共管账户。建立共管账户的好处肯定是毋庸置疑的,比如视频平台和影视制作公司共同监控资金的使用,可以做到专款专用,防止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把影视平台的投资款用到其他的地方。各方对共管账户的资金变化情况都应该有知情权和共同的控制权。
我这里想重点说一下,在协议中应该明确对方建立共管账户的时间,通常一般在联合投资拍摄协议签署后、首笔投资款支付前就得完成设立了。另外需要明确双方查询监管共管账户的流程,比如说双方明确一下各自的负责人,并且要明确共管账户内资金调度与支出均应按照双方共同审定的制作费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防止共管账户形同虚设。
七是超支结余的处理问题。
超支还是比较常见的,网络自制剧超支可能有很多种原因。其实这点也和传统的影视制作类似,比如说原先制定的预算有问题、预算过低、市场变化、成本增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超支、更换演员导致拍摄成本增加、承制方挪用资金、承制方管理不善等等问题都会造成超支。
比如说之前中国香港演员郑嘉颖、谢天华与明道合演的网剧《套路》,就因为投资方突然宣布停拍即解散剧组,导致制作费严重超支。一旦网剧的项目超支了,对于视频平台来讲,可能就会进退两难。因为如果追加投资,即使拍摄制作完成,由于成本超支就会加大盈利的风险,而且追加的投资也未必能够如期拍摄制作完成;如果不追加投资,项目则有可能烂尾。那么视频平台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支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制作费发生超支,超支部分由专业影视制作公司自行承担,且不影响本协议项下视频平台享有的各项权益。但如果超支部分经视频平台确认,则视频平台可以承担,按照这种表述方式进行约定。
关于结余问题,其实发生结余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为了严谨起见,也可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比如说如果上述制作费发生任何结余,结余部分由双方享有,并且不影响双方各自享有的各项权益。
八是控制权。
控制权是一个统称,主要包括视频平台的知情权、艺人主创人员最终决定权、终剪权、宣发主导权等等。
就像前面介绍的网络自制剧的背景一样,视频平台如果想要取得较高的流量,需要保证制作的网络自制剧的质量。一部爆红的网剧可能带来的不仅仅是一部剧的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视频平台的口碑。同时作为资方的视频平台,肯定会更想影视制作公司拿出一部符合自己要求的网络剧,这时候在协议中明确视频平台的控制权就非常重要。
九是票据凭证。
为什么会单独拎出这块来强调呢?因为大家应该比较清楚,目前税务部门对整个影视行业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视频平台往往是比较大的公司,所以对审计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而传统的影视制作公司,尤其是剧组,有时候很难拿出合格的票据或者凭证,这样就无形中会给视频平台带来税务风险,而且没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就无法保证视频平台投资款项的专款专用。
所以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制作公司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来降低视频平台的税务风险。当然为了具有可操作性,我建议也要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是保留版权。
这块也是我想重点强调的,因为一部网络自制剧在拍摄制作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演员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被封杀了,导致更换演员的这种预算超支;又比如作为承制方的影视制作公司,就这个剧对外进行了融资,但是又发生了纠纷;再比如说影视制作公司没有办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
这些情况都非常容易引起视频平台和影视制作公司的纠纷。一旦发生这种纠纷,保证视频平台也就是资方的权益就非常重要。而且发生这种纠纷之后,影视制作公司通常还会通过各种手段将它们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转移,然后投资款的追回就变得非常困难。
我们在实际操作当中也碰到多次这种情况,这个时候在合同中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合同被解除、终止,这个网络自制剧,包括素材的版权都应该归属于视频平台享有,影视制作公司需要将含有这些素材的介质立即交付给视频平台。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起码视频平台可以使用这些拍摄素材来委托第三方来进行再度的拍摄制作,这样的话把能够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我觉得最好约定对方不可以行使留置权。因为前面讲制作预算及支付节奏的时候强调过,视频平台为了保证拍摄制作的顺利进行,会严控款项的支付,如果对方违约,而视频平台也没有按时支付后期的款项,影视制作公司就有可能主张行使介质的留置权。所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方不能行使留置权,我觉得还是非常必要的。
十一是署名。
署名这一块我觉得也是老生常谈了,平时关于署名权的纠纷也是常有发生。在这里我想着重强调两点:
首先是署名要规范,最好在片尾明确出版权归属,因为对于网络自制剧的分销和维权,法院通常会根据片尾署名来判断。版权方如果署名不规范,法院有可能因为无法确认版权方而驳回起诉。
另外就是关于原始IP小说作者的署名和编剧的署名,如果这部剧拍摄是依据小说改编的,在最终该剧制作的片头片尾字幕时,就需要根据授权协议约定进行署名。编剧的署名也同样是这个道理,需要根据与编剧签署的编剧协议的约定进行署名。
之前《法医秦明2》就因为编剧署名问题引发了编剧与影视制作公司的纠纷。关于署名权纠纷的案例,大家可以课后看一下《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这个案例。这个案例当中,我觉得比较有价值的就是对总编剧的署名的判断,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十二是收益分成。
因为本次主要讲的是网络自制剧联合投资拍摄协议相关法律风险评估及审核实务,既然是联合投资拍摄,一般影视制作公司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IP作价出资都会占一定收益分成比例,甚至会占一部分的版权比例。我想重点说一下收益分成。
首先一部网络自制剧,它可分成的收益有哪些呢?可能不太熟悉的同学还真是难以区分。一部网络自制剧,它可分成的收益首先肯定就是广告收入了。
目前国内网络自制剧的广告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线上广告,它主要包括前后贴片广告、暂停广告、角标广告等在内的视频播放块内的广告,另外也包括品牌图形广告等视频播放块外的广告。
二是线下广告,也就是植入广告,就是把产品或者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到视频当中的广告,这个大家应该非常熟悉,电视剧电影里边也都有进行过植入。比如说在前面提到的《太子妃升职记》里面,金哥就是植入广告。
三是赞助鸣谢,包括片头前面的赞助鸣谢和片尾后面的赞助鸣谢。如果说双方谈判确定要对广告收入进行分成,那就需要明确对哪些广告收入进行分成。一般来说视频平台对线上广告是不统一分成的,但是线下广告赞助鸣谢如果需要分成,也需要明确出如何进行分成,是不是有扣除的成本,成本的比例也尽量约定清楚。
其次是付费收入。用户付费是近年来国内视频网站竭力尝试的一种盈利途径,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付费观看,用户付费观看特定的视频内容;另一种为会员制,即视频网站会建立一个只有付费会员才能观看的会员专区。
一般来说视频平台对付付费收入的分成会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能够分成的也只是限于在付费期内用户通过视频平台为这个剧制作的付费页面,并首次向其支付费用而成为视频平台付费会员的。对于这种用户支付的付费会员的费用是可以进行分成的。
第三是版权收入这块,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分销收入,传统媒体的发行收入。比如对于制作精良的网络自制剧,可以从网络到电视台进行网台同播,这块就会产生电视发行的收入。另外还有新媒体的发行收入,音像制品的发行收入等等。视频平台因为要保证剧的独播,通常是不会同意共享网络自制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收益的。
最后是周边产品和衍生品的开发收入。如果这部剧比较火,这块也是产生收益的重点领域。但有一点需要格外注意,就是这里有衍生品约定,包括这部剧网络自制剧的后续季。因为如果这部剧火了,双方会对第二季第三季签署相关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在第一份协议里如果约定了后续季的收益共享,在后面的第二季第三季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当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影视制作公司就很有可能会主张依据两份合同享有收益。
上面这些收益分成都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可对分成的比例扣除的成本比例进行谈判,但是最终都需要落实到纸面上。作为法务,我们应该与业务方重点针对这些方面进行沟通,用合同的语言,将这些内容固定到《联合投资拍摄协议》里。
那么一份网络自制剧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至少需要包含哪几个部分呢?一般来说是六个部分,包括投资、剧集摄制、版权归属及版权收益、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以及其他条款,比如说艺人绑定、后续季优先合作、后续季独家合作等等。
一、投资
在投资这个部分有哪些重要条款呢?投资总额、双方出资比例、超支结余的承担、其他投资方的引入、出资支付的节奏、共管账户等,肯定是都可以放到这一部分来约定。单单这一部分就可以出现之前讲的五个风险防控点,所以说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
二、剧集摄制
如果说投资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那根据《网络自制剧联合投资拍摄协议》这个协议的名称,大家也不难猜出摄制就是另一个重要部分了。所以剧集摄制这部分也必须具体清楚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要约定清楚剧集名称、主创、集数及长度、介质交付的规格、预期制作交付时间表、拍摄制作期间影视制作公司的职责义务等等。
关于主创这块我想重点说明一下。
首先主创人员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出来,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业务方说主创没有办法确定、先空着的这种情况,后续等合同签完之后再补,实际上往往后续剧上线了都没有把主创的人员名单补到协议里,但是主创因为各种原因经常被更换,尤其是前期磋商阶段,视频平台评估决定投拍这个剧很重要的考核因素就是主创人员,因为主创人员决定了剧的流量、拍摄制作质量。
虽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如主创名单有调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并以视频平台最终确认意见为准,但是如果协议中主创名单并未明确约定,后期双方就会发生纠纷。
另外要在这一部分约定,主创人员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为什么会在投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里去约定主创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因为这些主创的聘用和劳务协议都是影视制作公司直接签的,但是这些主创如果实施了上面这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话,受影响最大的肯定是视频平台。这部剧不但没有办法能够如期上线播出,而且因为没有合同约定,很有可能视频平台都没有办法追究影视制作公司或者是艺人的违约责任。
三、版权归属及版权收益
对于版权归属和版权收益这块,可以结合前面讲到的收益分成、保留版权、署名的风险评估。虽然这部分叫版权归属和版权收益,但实际上我觉得收益分成的内容也可以放到这一块一起约定,尽可能细化权益。如果可以给影视制作公司分享版权,那分享的是全版权还是部分版权?部分版权的话,具体还有哪些权利?比如说电视发行、全新媒体发行权等等,这些都需要尽可能的去细化。
违约责任这部分我想放到最后一个讲,我先讲一下保密条款和其他条款吧。
四、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大家应该也是比较熟悉了,除常规的保密义务外,我想重点强调一下,要注意约定,在视频平台播出或者许可第三方播出前,这个剧所有未公开公布的资料信息都是属于商业机密。影视制作公司不能对外公布,需要严格保守机密。
五、其他条款
关于其他条款。这里并不是说不可抗力纠纷解决这些一般条款不重要,但是我这次更想分享的是一些比较特殊的条款,比如说艺人的绑定、后续季的优先合作、后续季独家合作等等。
什么是艺人绑定条款呢?这种条款一般会出现在视频平台本身也从事艺人经纪业务的情况下,比如说搜狐视频。一般这个条款会约定,如果双方选定的男女主演采用的是无经纪约的新人,那视频平台就会享有艺人经纪约的优先签约权。如果说有影视制作公司与艺人签约,那么视频平台必须得获得艺人在将来合作项目上的优先使用。
后续季优先合作,这个条款一般是约定在视频平台自有IP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中,目的就是为了绑定影视制作公司至少两部网络自制剧的合作,即拍这部网络自制剧,后续季至少两季的合作,并且会从制作费涨幅、参演主创这些角度,对后续季的合作进行捆绑。
后续季独家合作,这个条款一般约定在影视制作公司自有IP的联合投资拍摄协议中,因为IP在影视制作公司手中,所以为了保证能够顺利拍摄后续季,需要限定影视制作公司。拍摄后续季的时候,视频平台需享有独家合作的权利,当然也会从制作费涨幅、参演主创等角度对后续季的合作进行捆绑。
六、违约责任
最后说一下违约责任部分,也就是需要根据拍摄制作的流程,要尽量的细化违约责任,比如说约定剧本提供、如期交付成片、后续季优先合作权、后续季独家合作权、保证建立共管账户、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这些义务的违约责任。关于这些具体条款如何约定,在这里给大家安利一下法天使律师助手中的合同库和条款库,里面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和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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