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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中成本利润率的确定

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一直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嵌入式软件产品是那种嵌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与它们一同销售,成为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一般而言,软件和硬件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进行定价并对外售卖的,所以如何准确计算其中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就显得至关重要。

当前,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依据此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等于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减去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对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确定是有顺序的。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确定;若无法通过此途径确定,则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最后,按照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这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式为: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 +10%)。可以看出,在按组成计税价格方法计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时候,成本利润率是统一为10% 的。

在财税〔2011〕100号文件出台之前,成本利润率是按照财税〔2008〕92号规定执行的。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公式为: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 +成本利润率)]。此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 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 的,按10% 确定。不过,在财税〔2011〕100号文件出台时,92号文件被废止了,也就是说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原92 号文件规定的实际成本利润率不再适用。

总之,在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过程中,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方法计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统一规定为10%。这一规定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计算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在执行政策时需要准确把握,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保障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详询:一八久久武武一二捂一捂,V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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