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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智亮律师文章被《深圳律师》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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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董荟律师团队创始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智亮律师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一文被《深圳律师》杂志2018年第1期全文收录。(下附该文摘录版)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解析

共享经济是指基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将海量分散化的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并共享,主要体现为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也包括剩余所有权的让渡,以及时间、空间、技能等无形资产的共享,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和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暂时性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共享经济模式的前提是产能过剩,存在剩余价值,有多余的闲置资源拿出来分享,共享经济模式转让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俗的说是“租用”而不是“买卖”。

二、2017年共享经济运营模式划分

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分为三种:出租使用权、置换所有权和提供服务。区别于传统的交易行为,共享经济的本质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目的在于各取所需,盘活闲置资源。究其原因,在于全球资源分配不均匀,供需断层严重。加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即时需求大量涌现,用户希望能够在需要时就能够即时使用,但并一定要获得该物品,其观念和模式就是“使用即拥有”。

三、共享经济的特点

1、共享经济风口来袭,以租代用冲击传统消费观

2、中国市场成为共享经济发展沃土,动力强劲,表现亮眼

3、细分领域百花竞放,出行场景仍稳坐共享第一交椅

4、消费者参与度较高,但对信任安全问题仍有忧心

5、新思路呼唤新模式,共享经济扩大想象空间

四、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发展现状

五、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结构关系分析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结构关系可以分为:内部法律结构关系和外部法律结构关系。内部法律结构关系中主要包括三方主体,即:共享平台,一组闲置资源提供方,一组闲置资源需求方,不同组合方式结成不同法律关系,并影响对其权利义务设定。外部结构法律关系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下的共享平台类企业与同类竞争者及传统行业竞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外部法律结构关系相互交织形成了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特殊复杂的法律结构关系和法律后果。

六、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需求者信赖利益的保护

共享经济模式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暂时性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它注重的是服务的一次性体验,不同于网购物品的实际占有。资源需求者通过线上共享平台搜索到闲置资源提供者所登记和提供的信息,在线下消耗时间、精力、财力找闲置资源满足需求,若闲置资源提供者提供的资源存在严重瑕疵与共享平台描述的不符,则需求者该如何维护利益呢?一方面,即使需求者坚决拒绝使用和实际体验,这种做法也难以维护其已经取得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需求者能否向共享平台追追究责任和主张权益?因此,为保护需求者的信赖利益,共享平台有必要对需求者的信赖利益和实际损失损失为闲置资源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而这种担保责任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进行转嫁。

以家政O2O为例,在政府对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后,在市场的竞争下,平台会自觉地提高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多个家政O2O APP平台上看到,已经出现平台承诺打扫不干净可重做,并提供家政保险理赔、“磨洋工”退款等服务质量担保条款。通过互联网可以跟踪各个服务环节,并且客户还可以用手机对服务进行评价或上传照片,这倒逼保洁员注重细节服务。随着服务标准化的实施,从业人员数量、质量都将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二)供需双方侵权责任承担

闲置资源供需双方在人身、财产等方面发生侵权的事件,共享平台虽然帮助供需双方对接,共享平台很难及时承担责任,多数情况是由交易双方自行处理,共享平台对双方有监管责任。闲置资源提供给者对共享平台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共享平台往往事先决定了准入主体、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甚至交易价格等,并且往往是由共享平台来开具发票,所以倘若没有共享平台的运作,不可能实现线下闲置资源供需双方间具体而实际的交易。共享平台除了事前资格审查(主要对闲置资源提供方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以降低风险等),还可以通过提前为双方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的方式来担保风险,如果共享平台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提供者转租的风险控制

闲置资源的提供者不是闲置资源的所有者而只是其合法占有者,那么其是否也有权通过共享平台来转租他人所有但自己合法占有的闲置资源呢?比如分时汽车、共享房屋。根据《合同法》对定,对房屋的转租行为经过产权所有人同意,只要承租人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从保护闲置资源需求者的角度,以及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角度考虑,再度转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不同行业,不同交易形式的风险也不一致。

(四)共享平台违约支付风险的监管

共享平台作为闲置资源供需双方交易中的第三方支付费用预存平台,在闲置资源供需双方完成交易后,对供方具有完全支付的法律义务,但是当共享平台出现经营困难、公司破产或违法导致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出现经营者个人犯罪危机公司财产安全以及共享平台账户被入侵等情况时,闲置资源的提供方应得报酬以及需求方预存平台公司的资金都难以从共享平台按期获得支付或返还,如共享汽车、闲置交易等共享平台一旦瘫痪势必造成交易混乱,引发矛盾,因此需要提前建立保险机制和制定监管措施。(五)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风险监管

共享平台围绕着时间、地点、价格三大要素展开的平台服务经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分析,使闲置资源提供者的个人经济信息以及需求者的行踪信息都暴露于共享平台的视域下,已经完全触及了个人的隐私。一旦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遭到泄露,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如何降低共享经济下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切实保护好用户的个人利益,不仅是需要行政部门通过技术等手段监管,也需要立法部门通过民事赔偿及担保、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

七、不断创新的共享经济模式对现行法律提出挑战

在发展迅猛的共享经济领域,目前的立法明显滞后。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找谁赔偿?共享服务从业者的资质和服务的质量谁来保证?进入共享平台的相关资金池如何保障……在互联网这个大江湖,法律界定变得模糊,规制对象涉及多行业、跨领域,商品交易量级随时间、空间的增长早已超出实业领域的负荷,法律在面对这些全新的理念、全新的产业时是否有全新的视角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变化,能否实现政府监管、法律研究及治理同步,是最大的挑战。

加强监管的根本是立法,只有跳出现有法律规制的窠臼,以新的立法明确新的模式,才能使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2017年初出台的《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将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租房、约车等分享经济新业态纳入政府重点培育和引导的方向。因此,急需针对不同共享经济内容的共同点,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创新,加强立法的前瞻性,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给新型互联网产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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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股董荟

来源:《深圳律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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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323G1XEZ9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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