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患者被拒载
近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的一起事件成为了社交媒体的热议话题。一名癌症晚期患者,在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后,却在最后关头被告知不能登机。家属焦急地出示医生的证明、签署的承诺书,甚至还有专业的护理工作人员陪同,希望能够确保飞行途中的安全。但尽管如此,航空公司仍然决定不予承运。
航空公司的官方回应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声明:“公司的运输政策中明确规定,不承运癌症晚期的患者。这一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对旅客安全的考虑,以防止患者在高空飞行途中出现突发的身体不适,可能会对其他乘客和机组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这一规定已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公开,供所有旅客查阅。
网民热议:到底谁是对的?
这起事件不仅在航空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网民们对于航空公司的规定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有部分网友反对航空公司拒载,航空公司应该对癌症患者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支持,不应该将他们与其他乘客区别对待,癌症作为一种严重的疾病,对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情绪都有很大的影响。
对于那些需要远程治疗或参与特定的治疗项目的癌症患者来说,乘机是避免不了的。可以考虑签署免责协议,而不是直接妨碍他们治疗的行程。航空公司不应在没有医疗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拒载,应当引入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另外一部分网友则更为关注飞行的安全性,他们认为,如果患者的身体状况在飞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这不仅对患者本身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也可能给其他乘客带来麻烦,并对航空公司的运营造成影响。
法律怎么说?
关于航空公司是否应让癌症患者乘机,各相关法规与条款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表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尽管该规定列出了多种承运人应拒绝运输的情况,但并未与旅客的身体状况直接关联。
另一方面,《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EU05 版)》指出未经特别安排的癌症晚期患者不予承运。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立法精神不符。此类做法可能构成对癌症晚期患者的歧视,并且这些不公平的条款可能违反《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中国东方航空工作人员也表示:“我们这边没有明确规定癌症晚期病人不能乘机,需要询问医院是否适宜乘机,如果医院开具可以乘机的证明,旅客就能正常乘机。”
综合考虑,对于癌症晚期患者能否乘机的问题,决策应基于旅客的具体健康状况和医疗机构的建议,而非航空公司的单方面规定。
航空安全与乘客权益的平衡
航空安全是每一个乘客、航空公司关心的首要议题。然而,从癌症患者乘机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更为复杂的情境,如何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前提下,维护每位乘客的权益和尊严。当我们谈论航空安全时,往往只聚焦于技术和规程,但人的因素同样重要,尤其是乘客的感受和体验。
健康状况特殊的乘客可能面临更多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被统一而不加区分地拒绝。公正、人文、科学的态度对此至关重要。每一位乘客都带着自己的故事,他们可能是前往治疗的病人、焦虑的父母、亦或是重逢的情侣。对他们的尊重和理解是每一家航空公司的社会责任。
航空公司的政策应当明确、公正且透明,同时也要兼顾人文关怀。在特殊情境下,最佳的方法是结合医疗专家的建议,进行个案评估,而非一刀切的决策。这不仅仅是为了回应公众的关切,更是为了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在追求安全与效率的同时,我们也重视每一位乘客的人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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