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微信上的朋友转发韩建伟老师写的文章“以微信红包为例讲软件的可专利性”,我对韩建伟老师不熟悉、不认识,在看过韩老师的这篇文章后,韩老师对软件的可专利性的研究之深入、文笔之流畅性、循序渐进式揭示软件类专利的撰写思路之清晰,令人佩服。
但是,韩老师在提供符合可专利性的独权时,能否稍稍认真那么一点点儿?首先,能否将独权写成一个很严谨并能够实现原有目的的技术方案?其次,既然以微信红包为例来讲软件的可专利性,那么是否应该写成关于微信红包的独权?而不是“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
虽然韩老师的目的仅仅在于讲述软件的可专利性,但作为让后生学子们学习研究的宝贵文章,即便作为一个实例,也应该认真对待,起码符合自己写的文章标题、满足专业文章的严谨性。
客户需要的是一种微信上发红包的方法,但却写成了和微信红包无关的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后生们看到例如韩老师这样的大咖遇到棘手的问题都要跑偏主题,这让兢兢业业、殚思竭虑地思考如何实现客户需求的同行们情何以堪?
另外,韩老师提供的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实例,尚存在不少问题,原独权如下:
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控件接收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步骤1)
响应于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在群聊界面显示第二控件;(步骤2)
获取所述群聊中的第二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的操作,判断在所述第二用户之前已经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操作的用户的数量是否小于所述第一数字;(步骤3)
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第二数字向所述第二用户设置一个值,其中,所述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步骤4)
显示第三控件,其中,所述第三控件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第二用户被设置的值。(步骤5)
步骤1的问题:
描述的是:通过第一控件“接收”而不是“设置”,这使得不清楚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是如何输入的?又由谁传送给第一控件的?
步骤2的问题:
在步骤1中没有描述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这里如何产生“响应”?
步骤3的问题:
这里有两个动作“获取”和“判断”,由于没有写主体(动作的执行者),那么“获取”和“判断”的执行者究竟是同一个主体?还是不同的主体?这两种情况展示的操作流程是不一样的。
步骤4的问题:
“所述设置的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这种限定方式会造成输入的数值与显示的数值总和严重不符,举例说明:
第一数字是8(红包的个数),第二数字是10(红包的钱数),假设所述的第二用户是8,即前面已经有7位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了操作,并且每个用户都被设置了小于10的值,如前7位用户每人都设置了数值9,该第二用户也被设置了数值9,则8*9=72,大于第二数字10,即输入的数值是10,而在8个不同用户上显示的数值总和是72。
韩老师的本意是:该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就是红包发送的方法,那么发红包者发了10元的红包,8个人分抢该10元的红包,却抢了一共72元,超出的62元该不会由马化腾垫付吧?
步骤5的问题:
这里涉及第一用户、1个或多个第二用户,单凭“显示第三控件” 这句话,可以认为在第一用户、多个第二用户上都显示第三控件,但这显然不符合场景所表达的意思。
综上所述,韩老师给出的上述独权实例和红包无关,而且过于粗糙和随意,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不适合作为研究软件专利的优秀案例。
在下水平有限,不想班门弄斧,但愿意提供一个关于软件专利的案例,供大家探讨,如有缺陷,欢迎大咖们不吝赐教!我继续以微信红包为话题,以大家都在微信上玩抢红包的流程为例提供一篇关于软件专利的案例。
为了简单起见,以发红包者选择随机抽到红包金额的方式来撰写一个关于微信红包的案例,目的仅为讨论关于微信红包这种模式能否写成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而不过度考虑最大保护范围。
1、一种在群聊界面上向多个不特定用户发送虚拟物品的方法,其包括:
一即时通讯客户端响应使用者在当前群聊界面上的操作,向服务器发送一虚拟物品包生成请求,该请求包括:虚拟物品包的个数n和虚拟物品的总数量m;
所述服务器响应于接收到的虚拟物品包生成请求,生成并保存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每个虚拟物品包中随机地包含了至少1个虚拟物品,并且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所包含的虚拟物品的总数量等于接收的请求中记载的虚拟物品的总数量m;
所述服务器生成与所保存的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相关联的链接信息,并将该链接信息发送给所述发出虚拟物品包生成请求的该即时通讯客户端;
所述即时通讯客户端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链接信息后,将其发送到当前群聊界面上,使得位于群聊里的用户通过点击所述链接信息以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由此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虚拟物品包,直到所述n个虚拟物品包发送完毕为止。
笔者在认真分析微信红包发送的技术实现过程之后,采用应用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的通信过程和实现过程,写出的以上技术方案满足了三要素: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每个步骤之后清楚每一步由谁来执行、执行什么、得到什么,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微信红包的发送方法是可以写成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文件。所写实例如果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教!
以下转载韩建伟老师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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