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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二、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三、不准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四、不准用手机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准通过互联网邮箱传输涉密信息;

六、不准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处理涉密信息;

七、不准擅自复印、扫描、存储涉密信息;

八、不准到非机关复印场所复制涉密文件资料;

九、不准将报废的涉密电子设备出售、赠送;

十、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涉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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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萌  付颖

审核:龙辉  毅玲

END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720A0KYZV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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