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的第12章对数字化成果验收与移交进行了规定
1 验收方式
1.1 建议档案部门成立专门的验收组对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
1.2 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与人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检验。
2 验收内容
2.1 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包括数字图像、档案目录数据、元数据、数字化工作中产生的工作文件、存储载体等。
2.2 应对目录数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数据库中各条目的内容、格式等的准确程度、必填项是否填写等。
2.3 应对元数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元数据元素的完整性和赋值规范性等。
2.4 应对数字图像进行验收,主要包括数字化参
数、存储路径、命名的准确性、图像的完整性、排列顺序的准确性、图像质量等。
2.5 应对数据挂接进行验收,主要包括目录数据与其对应的数字图像的挂接的准确性等。
2.6 应对工作文件进行验收,主要包括工作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等。
2.7 应对存储载体进行验收,主要包括载体的可用性、有无病毒等。
3 验收指标
能够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项目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方式进行100%检验,检验合格率应为100%。对于无法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项目,可根据情况以件或卷为单位采用抽检的方式进行人工检验。抽检比率不得低于5%,对于数据库条目与数字图像内容对应的准确性,抽检合格率应为100%,其他内容的抽检合格率应不低于95%。
4 验收结论
4.1 每批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质量检验达到本标准12.2和12.3的要求,予以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应视情况进行返工或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4.2 验收完成后须经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通过”的结论,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方有效。
5 移交
验收合格的数据应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方案及时移交,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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