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
——读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
评价税制平等的另一种方法被称为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认为:应该根据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负担来对这个人征税。
这个原则有时证明了这样一种主张:所有公民都应该做出“平等的牺牲”来支持政府。但是,一个人的牺牲量不仅取决于他支付了多少税收,而且还取决于他的收入和其他情况。
支付能力原则得出了平等观念的两个推论:纵向平等和横向平等。
纵向平等认为,支付能力更强的纳税人应该缴纳更多税收。
横向平等认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等量税收。
按照纵向平等,富有的纳税人就应该比贫穷的纳税人多纳税,那就会出现下面三种税制。在这三种税制里,收入高的纳税人都支付的更多,但税收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的速率并不一样。
1、比例税:高收入纳税人和低收入纳税人缴纳收入中相同比例的税收。
2、累退税:高收入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在收入中的比例低于低收入纳税人的这一比例。
3、累进税:高收入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在收入中的比例高于低收入纳税人的这一比例。
按照横向平等,相似的纳税人应该支付相似的税收量,但如何确认两个纳税人是否相似是非常困难的,相似的收入不代表有相似的支付能力,各自承受的其他支出是不同的。
这里最公平的税制,如同情人眼里的西施那样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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