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娟娟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对于零售商而言,终端的食品安全保障有赖于前端供应商的各尽其责。鉴于这方面的法定义务和消费诉求,零售商关注的供应链管理同样包括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期间,食品安全追溯通过收集前端供应商的产品、主体等信息,为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提供信息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根据记录在案的信息确保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请、责任可追究。比较而言,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保证食品安全义务的体现。这一自觉在“万物上链”的大势所趋下,无疑会给先行者带来保证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可追溯的先动优势,如市场先机和多方赞誉。
然而,即便食品安全追溯成为区块链的热点应用场景,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操作仍是线下周期。在未引入区块链技术之前,也有二维码等信息技术用以食品的身份验证、源头追溯。面对线下的物流和线上的信息流,但凡依托于人工的信息录入,依旧无法打消区块链技术能否真实同步线下线上信息的质疑。不断出现的“区块链大米”、“区块链白酒”也加剧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食品安全的乱象。不同于区块链技术到食品安全追溯的拓展应用,食品供应链管理本身便有从信息共享来优化管理的路径。相应的,鉴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性、开放性等特点及其在促进信息共享中的作用,更为明智的探索是如何在供应链管理中融合区块链技术来优化管理,包括食品安全全程追溯。
一、技术之上的管理创新
诚然,引入新技术会增加管理成本,但利润导向下的增负选择可以通过供应链的可视化、智慧化来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迎合行业发展趋势、回应消费者诉求。例如,加大供应链的透明化管理是与日俱增的监管要求和消费预期。因此,微观如生产经营者,其也有意愿选择“做正确的事”,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宏观如政府,政策调控也需与时俱进,进而为新发展提供适宜的“放管服”环境。在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便指出了供应链的定位是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且在客户需求的导向下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因此,当在供应链管理中融合新的信息技术时,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的创新,也是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场景组成。也就是说,区块链等技术不仅仅只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力,更由此带来了新的生产关系,后者具有协同、共赢等特点。
家乐福在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食品追溯领域时,便以上述的认知重构了供应链内的信息传输方式和参与者之间的角色定位与合作模式。概要来说,鉴于区块链在信息传输方面的新路径,即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和参与者之间环环相扣的分布式记账,家乐福的区块链应用为成员之间的信息记录、共享、获取等创建了以下原则,包括一是参与者作为信息源头的责任人输入管辖内的信息,二是尽可能地在信息生成时将信息录入区块链,三是所有用于追溯的信息都应记录在区块链中,四是供应增值链中的参与者都是追溯平台的利益相关者,五是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随时免费获取权限内的数据。质言之,但凡参与家乐福区块链应用的合作伙伴,都会遵循这些原则,并以此来管理相互间的合作关系。
二、数据之上的合作治理
区块链的技术应用贯穿于食品供应全程,信息可包括农业源头的投入品使用信息和零售端消费信息的搜集以及过程中运输、仓储等信息。通过保证上链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信息共享和获取的便捷性,链圈的参与者不仅可以优化自我管理和预测并规划业务进度,还能加强和合作方的协调合作。尤其是,在从物质匮乏到生产过剩的发展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供应链可以通过对接环节、精准匹配、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等来推动供给侧的改革,进而确保食品的数量与质量迎合消费需求并建立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而且,从追溯信息到追溯平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私主体的联盟治理也践行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
实践中,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可由零售商等单方发起,依托于第三方的技术供给。但是,对于加入链圈的参与者而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包括在信息记录、保存方面的义务分担和数据共享、获取方面的权利享有。同样的,管理模式的选择也是基于参与者的事先同意或共同商议。期间,线上线下数据同步以保障源头数据的真实性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原则,要求信息生成后第一时间上链。当线上的履约可以依托于技术性的架构规制时,线下的同步与否,即是否履行数据上传约定又或者该如何惩戒违约者,市场本身便是重要的制约力量。如共同选择第三方作为合规评估方,以退市作为失信惩戒,以产品推优作为参与和合作激励。当然,更大的成功来自于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加强消费者对于技术应用的认知和认同也是重要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安全之上的公私合作
如上所述,私主体的创新可以带来先动优势。与此同时,考虑到管理决策所需的信息依据,先发也面临着监管回应不可知这一劣势,即政府监管如何回应技术创新和商业应用。就食品安全追溯这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而言,公私合作是应有之意,因为生产经营者是建立追溯体系的主体,政府扮演着指导与监管的角色。而且,推动可视化、智能化的供应链创新主体也是企业。因此,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区块链技术和借助数据共享推进的管理创新和合作治理,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也需要在“放管服”的多维度下推进合作式监管。
第一,针对区块链这一新技术的扩展应用,政府监管正从“缺位”转向“归位”。从国内的部门规章到国际性技术标准,政府的介入不仅仅只是为了强化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监管,也可以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技术驱动型监管。对于前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在通过规则细化来宏观监管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信号。对于后者,“监管科技”、“以链治链”、“治理科技”等概念发展便是为了推动以技术为中心的新监管范式,这既包括从方式上侧重数据驱动的监管升级,如事中的实时监测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数据的聚合、处理来分析和预测风险和有效防控,也包括从主体上促进公公之间、公私之间的数据交互。对于这一目标,区块链技术的标准化是促进主体共识、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针对具体的应用场景,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跟进分业监管。以供应链管理和食品信息追溯中的官方干预为例,一方面,对于促进新发展,政府监管同样负有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实践中,政府主管部门也积极探索建立指导与监督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追溯工作信息化平台。然而,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地方属地责任导致的碎片化安排该如何匹配管理生产经营者可跨行业、跨地区的供应链全程追溯体系。换而言之,部门之间、层级之间、地域之间的追溯信息工作化平台重复建设,加之品种要求和数据标准的差异化,在加剧生产经营者合规负担的同时也难以突破部门分工、地区分割导致的数据孤岛困境。在这个方面,鉴于新技术的应用和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监管,政府自身也可反思既有的干预是否适度以及何种程度的简政放权可以进一步发挥私主体和行业组织的积极性。
第三,互联网时代该如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是公私主体同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期间,公共监管部门要营造平衡的监管环境来保障安全并鼓励创新,私主体则要在官方监管空白、监管国别差异等不同的挑战下做到合规与创新并举。例如,作为全球食品贸易的参与者,跨国零售商基于信息/数据的管理创新具有跨境特点,且同时涉及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当下,各国在促进数据流通的同时不断加强针对数据保护和跨境流通的立法。其中,促进数据的相互兼容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数据增值可以为创新产品、服务以及生产方式提供支持。关键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的保障则可以实现该发展的可持续性。相应的,对于促进数据驱动方面的合规建设,以及进一步便利数据的流通与共享,主管部门同样可以借助指南等软法工具来促进自身和公私之间的数据管理工作。例如,《欧洲数据经济中的私营部门数据共享指南》就企业与企业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数据共享明确了透明性、价值创造共享、目的限制、不造成伤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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