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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Fintech研究百篇系列之——我国发展监管科技的政策建议

作者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蒋佳秀

在过去几年中,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监管科技的实践已初见成效,但至今我国仅有少数专业的监管科技公司或者组织机构。为了解决监管科技发展面临的挑战,促进监管科技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数据互通

监管科技以数据为驱动,以数据聚合、数据处理、建模分析为基础,要发展监管科技,加强数据互通势在必行。

首先,打破数据孤岛,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机制。监管机构需整合现有大数据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市场中优秀的大数据公司加入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打造全行业的数据集合。

其次,监管机构要制定统一的金融数据统计口径、数据交互标准,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只有设置统一的指标定义、统计标准,才能实现监管合规要求的自动化处理。

最后,要规范数据共享的流程和相关管理准则。可以将数据划分为普遍共享与按需共享两类。其中,普遍共享的数据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直接查看或下载;数据内容敏感、需按特定条件提供的列入按需共享,只有申请通过的数据需求方可以下载使用。同时,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手段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

二、各类参与主体展开合作

监管科技涉及的参与主体包含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科技企业、第三方技术及服务提供商,这些主体都应参与到监管改革中,形成监管部门主导、与其他主体共同合作的开发、实践模式。我国监管科技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机构可以采用服务外包、技术采购的方式,直接从市场中购买软硬件服务。同时考虑到监管工作的长效性,监管机构在甄选合作企业时,应重视其外包服务的后期运营、维护问题。监管部门还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在监管科技产品的开发阶段,行业内的沟通有利于产品设计,也能够提高监管科技产品的针对性。建立起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监管科技企业等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加快推进监管方式改革。

三、鼓励科技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管科技在原创业务模式开发、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仍有相当差距。我国监管科技若想获得长足发展,需要紧紧依托于科技创新,因此鼓励科技创新是发展监管科技的应有之义。监管部门需与科技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研发基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加大对新兴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建立创新实验室,推动新技术在监管科技领域的应用。创新成果以人的智力水平为上限,这说明具有金融知识与技术逻辑的复合型监管人才依然重要。可以通过设立监管科技专家智库或者行业组织,实现产学研相结合,保障持续创新能力。

四、设立行业准入标准,成立行业联盟

监管科技方兴未艾,监管部门作为监管科技的直接参与主体之一,更应趁早设立行业准入标准,确保监管科技企业满足“自动、实时”等基本要求,同时对监管科技创新企业的底层技术、业务模式等进行实地考察,对于审核通过的监管科技企业颁发认证,使得金融机构能够甄别监管科技企业资质。同时,还可以成立行业联盟,通过自律的方式,加强行业自身监管,运用示范效应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已有的技术公司,通常仅精通一两个技术领域,这对于整个监管科技体系而言,还远远不够,因此需成立行业联盟,建立沟通纽带,共享知识与理念,打造监管科技全产业链。

五、完善法律法规

监管科技中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算法等的设计与功能实现都有赖于清晰、完备的法律法规,而现有法律法规关于部分业务的监管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合规解决方案有法律可依。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弥补法律空白

对于依托新技术产生的新金融,如果无法套用已有监管规定,应加快出台全国范围或者省级的监管要求。

明确监管要求

在已有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解决同种业务不同情况下监管规定不全面的问题。

法律法规应具有前瞻性

能够考虑到未来业务发展的可能方向,尽量使得新兴金融业务监管框架能够嵌入已有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中,这不仅有利于监管科技的实践应用,更能降低监管政策的不确定带来的金融风险。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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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20B0AIQJ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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