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下午3点半,主题为“智能机器人的刑法规制”的学术讲座在江湾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举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详教授主讲。我院杜宇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汪明亮教授、袁国何老师和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出席了本次讲座。周详教授从智能机器人发展简史、法律人的局限与视角、智能时代的核心问题与人工智能挑战刑法观四个方面讲述本专题。
首先,在智能机器人发展简史部分,周详教授从“什么是智能机器人”切入主题。周详教授简要介绍了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简史,着重介绍了图灵测试原理和近年来以Alpha Go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突破式发展。在该部分中,周详教授还介绍了人工智能将来可能的发展态势,根据雷·库兹韦尔的预测,人工智能将在2029年通过图灵测试,并在2045年全面超越人类智能(奇点来临)。
其次,在法律人的局限与视角部分,周详教授简要探讨了法律人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这种挑战的优势。周详教授认为,法律人的局限在于不懂科技、不懂算法,近年来各国法学教育正视图通过开展法律AI教育弥补这一点,力图培养懂科技的法律人。随后,周详教授阐述道,对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更多地取决于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专门知识与话语体系,因此,法学研究者只需要知道机器人的基本属性与外部使用效果,而无需成为智能机器人领域的技术专家。面临智能机器人的全新课题,法律人应当善于思考,不仅应当具有成熟的逻辑思维能力,还应当学好学精一门语言,尤其是母语。
接着,周详教授集中讨论了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这一法学核心问题。周详教授指出,受到“有精神性的才有主体性”这一潜在逻辑影响,从泛神论到一神论再到无神论的人类进程中,侧重于回答“动物是不是人”这一命题的农业社会,经历了“一切皆为主体”到“神-人二元主体论”再到“人类单一主体论”的变化。此后,达尔文物种起源论将人纳入动物王国而还原为动物,弗洛伊德又将“理念”的决定性力量归结为非理性的性欲本能冲动,使得人与动物无法借由思考能力而真正区分,这两种学说先后冲击了古典“人”的观念。工业社会侧重于回答“机器”是不是人这一命题,周详教授认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主体,并给出了四点理由:其一,智能机器人人格化不存在法律方法论上的障碍,所谓“人格化”就是将其作为人予以看待;其二,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的历史性建构并非异常,法人制度即系适例;其三,智能机器人具备了权利主体的智能性这一本质性要素,从无人驾驶中可窥得一二;其四,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的建构具有正向的功能性,能有效、合理地处理部分难题。
最后,在人工智能挑战刑法观部分,周详教授集中讨论了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的冲击。周详教授指出,古典刑法学经历从“上帝-人”二元主体模式到“理性人”一元主体模式的变化后,智能时代的刑法则可能会迈向“人-机器人”二元主体模式或“机器人-人”二元主体模式。接着,周详教授从个案切入,介绍了弱人工智能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的挑战。周详教授认为,具备一定智能的ATM机与传统的自动售货机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快播调试服务器能够“拉拽”“提供”视频文件,也表现出其一定程度的智能性,“机器不能被骗”这一理念可能受到冲击;在为人类安装的神经性义肢被他人砍断的情形中,也可能会面临成立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问题;无人驾驶汽车案件也可能对传统的交通领域的刑事法律产生巨大冲击,同样的冲击还存在于应用机器人医生从事诊疗的医疗领域。最后,周详教授指出,当智能机器人具备自主学习能力时,其就具备自主犯罪能力,未来刑法的犯罪主体可能需要在自然人、法人之外增加智能机器人,甚至,智能机器人可能成为主要的犯罪人。
周详教授一个半小时的讲授后,法学院师生报以热烈的掌声。杜宇教授对周详教授的讲座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周详教授的讲座信息量极大,思维超前,体系严密,并指出对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地位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人格体”这一核心概念。汪明亮教授也高度评价了周详教授的演讲,并就将机器人规定为犯罪主体能否实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目的提出了疑问。对此,周详教授认为,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以后,智能机器人具有全面超越人类智能的智能,对其施加刑罚至少能够发挥报应效能,其预防效能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法学院学生就将智能机器人规定为犯罪主体是否意味着其应当参与立法过程、是否需要对智能机器人进行社会化及该种社会化失败后可能的刑事责任问题向周详教授发问,周详教授也予以了详细回应。袁国何老师表示,周详教授区分权利主体与犯罪主体的做法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像部分国家对待法人一样,在民法上承认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而在刑法上否定其犯罪主体地位也是可能的;类似智能机器人行为规制法的特别立法,或许能够更好地解决智能机器人问题。
最后,杜宇教授代表法学院师生向周详老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温倩文 复旦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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