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随着FinTech(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随之而来的RegTech(监管科技)步入正轨,需要明确RegTech的内涵。本文认为,RegTech并不只是FinTech领域的监管,而是监管的全面科技化,只有监管自身具有强大的科技武装,才能通过技术监管到FinTech内含的“Fin”。本文将从六个方面落实RegTech的监管。
继传统金融企业把业务搬到互联网平台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之后,FinTech(金融科技)产业迅速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RegTech(监管科技)也将步入正轨。RegTech一词是随FinTech一词的火热而出现的,因此很多人认为它监管的对象应该是FinTech。但随着进一步的研究就会发现,其监管范围并非仅限于FinTech。
从发展历程来看,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业)一直都在不断应用新的技术以改进业务,同时也在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在历史的变迁过程中,曾出现银行因为应用新的技术或者创新了业务模式而赢得阶段性的市场先机,却并没有出现过因为迟用新的技术或新的业务模式而导致银行倒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某银行成功应用了新的技术或新的业务模式,并对此取得了明显成效,那么其他银行就会很快跟进,采用这种新的技术或业务模式。至此,整个银行业就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银行倒闭的原因,一般都是风险管理出现了问题,这里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在金融业得到广泛应用,信息科技应用方面的潜在风险也使银行或其他机构面临运行瘫痪的威胁,进而引发业务危机。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证银行或机构的合规安全运营,维护整个市场的安全运作。因此,金融监管始终是基于金融业务逻辑的监管。银行对科技的应用,有局部的,也有全面的。虽然因为科技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会产生新的金融业态,但从监管的角度看,无论哪种业态,科技的影响都是全面的、全方位的。因此,监管依然是全面的监管,而不是只局限于应用特定技术领域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方式是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不是静止不变的。所以,RegTech可以说是监管的全面科技化,而不是在所谓传统监管之外再分出的一个科技监管。换一种说法,RegTech是科技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应用科技化的监管手段,对已经科技化的金融机构及其科技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科技化的监管。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落实RegTech的监管。
第一,是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金融业态。对此,监管应该是全覆盖的。RegTech不应该只监管所谓的新兴科技金融或金融科技业态,而不顾传统金融业态。同时,对不同的业态要有不同的监管手段和监管要求。
第二,是对各类技术安全性、适用性的监管。这包括技术能否安全、及时、准确地实现业务的要求;技术能否安全、及时、准确地反映业务的结果;技术对于客户信息、业务信息安全性的保障。这些都是传统的技术监管内容,但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等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也产生了新的监管内容,那就是对技术本身“行为”的监管。比如,由于人工智能有了自我深度学习的能力,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某种设定误差或设计时不周全的考虑,人工智能会出现超出人类设定范围的行为,甚至会对市场产生扰动。这就需要在一个新的人工智能系统上线前,对这个系统进行资格监管,在上线后还要对它的运行进行持续的行为监管,并确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取消这个系统的业务资格,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撤销它的违规业务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对特定的金融科技本身,也要有牌照制,并且同样要有违规处罚,即对这些科技进行人格化监管。更进一步地,还应该对应用这项技术出现违规业务的机构、相应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与技术相关的,是对各类业务渠道的监管。现在不仅金融业态多、机构多,各机构的业务渠道也很多。仅就银行来说,除了物理网点,还有自动柜员机(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手机应用程序(App)等,即使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从线上走到了线下,甚至也要进行“地推”。此外,在同一个渠道上还会有不同机构的不同产品的销售。
第四,是对各类业务模式的监管。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金融机构应用技术为客户所提供的往往不再是简单的产品,而是融合了服务与产品的业务模式。再者,由于技术的可能,金融机构的系统往往与客户的系统链接在一起,这也就形成了新的业务模式。对这些业务模式的安全性、合规性等,都需要有新的监管规则和手段来维护其正常运营。
第五,是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双向监管。由于新技术的应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已经突破了物理网点的限制和营业时间的限制,全天候、全方位地和市场交融在一起,监管不能再停留于事前资格、合规的审查,事后合规、安全的检查,以及事后报表数据的统计分析,要进一步监管业务在机构、市场运行的过程。或者说,在目前现场、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还要有业务过程的监管。
要进行上述这些监管,前提是监管部门自身的科技建设,即监管也要FinTech化。RegTech的要义,不仅在监管的对象,更在于监管自身的科技武装。只有监管自身具有强大的科技武装,才有手段透过Tech监管到FinTech内含的Fin。同时,监管也要像机构将系统与客户的系统对接提供服务一样,将监管的系统接入被监管机构的系统中。也就是说,RegTech要进行场景监管,只是准入监管和结果监管是不够的。
第六,在上述这些明确的基础上,还要推出“沙盒机制”。“沙盒机制”是一种试验,但这种试验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边界,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就会出现前几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一片乱象的情况。“沙盒”要有“盒”,“盒”就是由参与的机构、应用的技术、业务渠道、业务模式等组成的,在这样明确的范围内进行突破现有监管规则的试验,即使失败,也不会造成不可控的灾难。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3月刊,2018年3月5日出刊,编辑:谢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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