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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利民政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事项名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初次创办经营主体(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初次创办经营主体(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

补贴标准: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提交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等人员身份证佐证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寸免冠照片。

供稿:区人社局

编辑: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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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mz1xat71LSTdFF5Jj_xLev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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