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冠川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伍某某,男,1999年出生 原告冠川智能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改判伍某某赔偿损失:招聘费2996元、培训费33000元,对原告合作项目直接损失87.9万元,以5%进行赔偿43950元;对原告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600万元,以1%进行赔偿为60000元; 2、请求改判伍某某尽快到公司进行技术详细交接和脱密; 3、请求改判伍某某现就职同行单位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为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70%,约为61.53万元。因伍某某未解除劳动关系和未脱密而外泄,将
原告:北京和风畅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杜某,男,1988年出生 和风畅想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无须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判决和风畅想公司无须向杜某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工资收入损失95172.41元。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1月2日,和风畅想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28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6281号裁决书”),和风畅想公司不服该裁决。 不服裁决理由: 一、第1628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90年出生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劳动仲裁情况 育悦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5469号裁决书,裁决: 一、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 845元; 二、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工资13 433.9元; 三、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8
原告(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出生 被告(原告):北京钢流电磁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9年8月12日。 二、月工资标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转正工资为12500元。 三、已发工资情况:在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相对固定的税前工资数额分别为(元):10000、10000、12500、12500、12500、10132.18、12500、12500、7471.26。其中,2020年5月工资尚未发放,公司同意支付。 四、签订劳动合
王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广州安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公司”),工作岗位为IOS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某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0元/月+补贴600元/月+公积金1800元/月(公司部分),年底绩效奖金基数36000元/年,还有根据实际情况有差旅费、通讯费、出差补贴以及员工福利。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开始是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从2019年2月份开始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工资不需
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IBM“)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2年8月13日 二、工作岗位:BusinessDesignConcultant 三、工资结构:基本工资21000元+绩效+奖金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8年11月2日 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IBM主张沈某某在项目投标之前就获悉了竞争对手德勤的PPA方案内容,在投标过程中了解到客户预算为190万元的商业秘密,但是均没有及时向IBM汇报该情况;沈某某在投标前
原告(被告):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生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1日,张某某入职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张某某担任IT运维经理。张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8124.42元/月。 2014年8月15日,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已通知工会,此项
原告:数据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出生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1月20日。 二、工资标准:28000元。 三、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1月25日。 四、工资支付截止时间:2021年1月26日。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1年1月26日。 六、劳动合同原件交付陈某某时间:2021年1月26日。 七、仲裁请求:陈某某以要求数据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八、仲裁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出生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日,吴某某与佳软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吴某某在佳软公司担任高级运维工程师。 2020年11月24日,有工程师吴某某、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的《ELK日志数据丢失故障处理报告》载明: 故障场景为:“集群中有一台主机的Raid5掉了一块盘,后续发现ELK集群IO较高,kafka无法写入ELK,导致大量日志堆积在kafka,并
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曲某某,男,1975年出生 IBM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我公司与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曲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822元; 2、诉讼费由曲某某承担。 事实及理由:曲某某存在违规赠送礼品、与客户进行娱乐活动的行为,我公司已举证证明,曲某某替他人完成规章制度认证和使用他人账号密码与客户沟通属于公司《业务行为准则》规定的可以予以解雇的不诚信、不合规行为,仲裁裁决认定我公司与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
2021年12月,中国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广州云徙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位员工的劳动争议判决书。因涉及多份裁决文书,云头条编辑过程中仅摘要重点信息,供大家参考。 吴某某,男,1984年出生,2017年12月25日入职云徙公司,岗位依次为大数据架构师、技术架构师。约定的工资为30000元(基本工资15000元+岗位工资9000元十绩效工资6000元)。 相某某,男,1987年出生,2018年10月8日入职云徙公司,岗位是产品经理。工资为35000元(基本工资17500元+岗位工资10500元+绩效工资7000元)
竞业协议是企业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而对具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做出的一种限制性就业的协议。限制时间最长为2年。竞业协议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原告:中科尚易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出生 中科尚易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中科尚易公司无需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中科尚易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与李某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李某某的职务为视觉算法工程师。 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李某某具体负责及应完成的工作事项,但是李某某自聘用合同生效后,并未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中科尚易公司的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事项。 其作为视觉算法
原告:易安信电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蒋某某,男,1967年出生 EM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我公司无需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无需支付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工资损失427 814.62元; 3、无需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员工财富累计计划奖金61 418.9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9日,蒋某某入职EMC,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蒋某某每月工资61 418.93元。EMC支付蒋某某工资至2019
马某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XX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前,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自2018年11月起调整至每月30000元,XX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现已将其工资支付至2019年4月30日。 2019年5月15日,XX公司向马某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你与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任CTO一职。在过往一年多的时间内,你负责的IT团队重点开发了“xxx口腔APP”及相应的诊
原告(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 被告(原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亚信公司: 1、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7 701.09元; 2、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销售提成222 963.21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2年6月11日入职亚信公司处,担任资深销售专员。2020年7月3日,亚信公司向我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并未构成严重
点击关注公众号,Java干货及时送达 出品 | 程序人生 (ID:coder _life) 各位 Javaer,接私活也得小心了,别被抓住把柄。。 2019年8月15日,因员工李某在合资公司接私活,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公司)将其开除,被法院判定赔偿李某20.7万元,双方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存争议,经二审判决,驳回九次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的民事判决书。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接私活应不应该被公司开除?从法院公布的文书中,我们理清
原告:王某,女,1980年出生 被告:思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思科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10812.49元。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8日,王某入职思科公司,担任业务拓展总监职务。2020年1月6日思科公司在王某法定医疗期内违法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给王某带来极大的精神、经济损失。 思科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王某存在严重的违纪,公司是合法解除。我公司为了防止销售领域飞单等违纪行为,所以对销售人员制定了要求提供准确销售信息的制度,
2019年9月18日,明某入职武汉腾旭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旭昕公司”)处,岗位为IT主管,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其中试用期自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明某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1000元/月,试用期满后,转正的基本薪资为11000元/月,按照职务级别标准核定转正后薪酬;明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旭昕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对腾旭昕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大家都知道 18 年底许多大公司都开始了「人员优化」动作,不仅仅美团等大厂有所行动,就连一些平时求贤若渴的小公司也有所动作。
原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男 九次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次方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6日,李某入职九次方公司,担任移动研发主管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23000元,九次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李某……鉴于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1、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
前两日,云头条发布了《郭某以恶意取消录用为由:将一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100 万》、《反转、17900 元不用赔了》的内容。 经深度查询,郭某与10家企业存在劳动争议纠纷。 以上内容根据《裁决文书网》资料整理,云头条将以上案件主角郭某判断为一个人的原因为,姓名相同、生日相同、籍贯相同、职位类似,案件诉讼内容相近。 其与每家的劳动纠纷在 2~ 6 个之间,大多会二审,案由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为主。 云头条选择浪潮、曙光两家比较典型的案例发布这里,供大家参考。云头条编辑过程中根据重要程度对裁决文书
大数据文摘授权转载自AI前线 整理:刘燕 代码写得少又烂,离职少不了? 一程序员试用期不合格被开除:代码量极少且差... “代码写得少,离职少不了”。近期,一则有关程序员代码量的案件引起关注。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李某某与中科尚易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男,1979 年 1 月 9 日出生,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入职中科尚易公司,岗位为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试用期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女,1985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 一、入职时间:2010年11月29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合同到期时间:无固定期限 四、劳动者工作岗位:客户经理 五、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9年6月27日 六、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戴尔公司以邱某某工作期间存在“与邱某2合作,在明知最终用户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多次以虚假最终用户信息进行下单操作”的行为,违反《戴尔中国关于纪律处分和程序的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邱某某的劳动合
这个公司HR的操作无敌了,公司单方面辞退,还往员工老家寄了一份辞退通知书(内容是能力不足)。大年初一气的员工家中奶奶冠心病犯了...。
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出生 被告:广州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浩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0元; 2、诉讼费由浩汉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陈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入职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当天与浩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职位为开发经理。 陈某某入职后的工作任务由浩汉公司分配,陈某某在职期间的每阶段工作内容依从浩汉公司与其在微信上沟通和反馈中进行推进。 由微信记录可看出,陈某某接到的任务由最初的项目系统改进建议到改进技术
原告: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谢某某,男,1979年生 昭衍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昭衍公司解除与谢某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2、判令昭衍公司无需支付谢某某赔偿金319323元; 3、判令谢某某和(2021)苏0585民初343号案件谢某某单某共同向昭衍公司赔偿损失215000元。 事实和理由: 谢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昭衍公司处担任IT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谢某某在职期间未按照昭衍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及失职,给昭衍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近日,为贯彻党中央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对于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
近段时间有两件重大民生事情让大家非常头痛。第一项就是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中介房租,另一项就是很多人聚焦的事件就是社保征管改革。这次改革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企业的负担变重了,员工的收入或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生存更难了。
原告:李某某,1979 年出生 被告:西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华为公司、华为深圳分公司补发李某某经济补偿金差额423030.90元; 2、华为公司、华为深圳分公司补发李某某加班工资254306.63元; 3、华为公司、华为深圳分公司补发李某某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82240元; 4、华为公司、华为深圳分公司按比例补发2019年度TUP年度收益110500元; 5、华为公司、华为深圳分公司按比例补发20
原告: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研发部门经理 被告:云某,女,1989年出生 云某自2015年4月27日入职海科融通公司,每月基本工资13648元及绩效工资1000元,2019年年终奖14648元。云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7月9日,当日海科融通公司向云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云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云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海科融
近日,一则有关程序员离职后收到前东家 2400 元,没几天后,原公司以该程序员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元的消息引起了程序员群体的关注。最终,劳动仲裁结果是原公司胜诉,该程序员需赔偿公司 183378 元。
原告:特格尔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2020年9月21日,特格尔医药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合同约定张某某在特格尔医药担任高级网络与硬件运维工程师职位。 主要职责为:根据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协助制定和实施集团网络信息规划,建立和健全网络信息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负责计算机周边、机房和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的硬件维护,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系统高效、有序、稳定运行,为公司员工提供全面、优质的信息应
所属王健林的万达网络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万达网科”)裁员事件还在发酵。 12月28日,有知情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万达网科从当天开始大规模裁员,据称要从目前的6000名员工裁至300名,即只保留职能部门,这意味着网科人员将从最高峰削减95%。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显示:此次裁员是口头通知员工签字离职,不签的会将合同快递到家。报道说:“今天一早到公司,上级领导就通知要裁员,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在房间里,把员工一个个单独叫过去谈话,并且告诉我们签不签协议都一样要走人,不签协议也没用,公司会单方面终止合同。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 本案相关情况 一、周某某的入职时间:2009年4月10日 二、周某某的职务:资深售前顾问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8年4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周某某的月工资情况: 周某某的月工资结构为标准月薪22000元+岗位津贴5700元,金蝶软件于每月15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金蝶软件于2020年4月28日向周某某转账支付了摘要为“奖金”的款项59144.69元,金蝶软件主张其系2019
最近有个朋友跟我说,公司要求他们入职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保密协议他懂,可竞业协议就有点难搞了。签了这个东西后,以后跳槽不能跳同行业的话,限制也太大了,难道最后只能转行了?如果跳到同行业,会不会收到法院传票啊。
2021年10月23日,今目标发布《服务异常的说明》称:2021年10月20日上午10点,称因未能足额支付IDC服务费,IDC服务商突然断网停服,导致平台服务中断已超80个小时。(云头条推算是17号凌晨2点开始断网,距离26号已经9天时间)。 今目标表示资金紧张,IDC服务费延付数额较大,但因IDC服务商内部产权关系发生变化,要求的还款额度大幅提升,远超今目标近期支付能力。 今目标表示整积极联络、调度各方资源,全力筹措资金,力争在2021年10月29日前恢复服务。 今目标称曾为400万企业提供免费的SaaS
01You Tube宣布进军区块链和元宇宙,粉丝可“拥有”视频 近日,流媒体视频平台YouTube公布了2022年进军区块链和元宇宙的计划,将致力于减少数字艺术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丰富观看游戏类内容时的社交体验。未来,用户或能通过可验证的方式“拥有”喜爱的视频内容。 综合路透社和“今日俄罗斯”的报道,2月10日,YouTube首席产品官尼尔·莫汉当天在官方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称新兴的Web3技术将在创作者和粉丝之间建立更深层次的关系,他们能够在一些新项目上进行合作,并且“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赚钱”。 文章称,W
原告(被告):武某,男,1987年出生 被告(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东方迅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无需支付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1252.5元。 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新东方迅程公司支付武某: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400元;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底双薪4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武某于2011年12月20日入职新东方迅程公司,新东方迅程公司(甲方)与武某(乙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双
而程序员一般作为公司高薪群体,被拿来开刀的概率非常大,裁员的时候很爽,但是结果呢?
不论是工资不到位,还是心情受委屈,无论是一时冲动还是早已计划好,在我们的辞职通知交给公司的一瞬间,就想着办完离职手续,拿到离职工资就是新的开始,但辞职远远不是上一段工作的结束工作交接,离职工资的发放,签订的协议等等对我们都还有影响,如果在离职时对于这五个方面没有搞清楚,也会让我们下一份新的工作做的不安稳,所以我们在辞职后一定要确保这5点没有任何问题。
原告:郑某某,男,1988年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运营主体) 郑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不支付寻梦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71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其原系寻梦公司员工,未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郑某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证明原、寻梦公司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寻梦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郑某某补偿金的义务。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寻梦公司、
整理 | 凌敏 为啥“背锅”的总是 CTO? 日前,据公众号“程序员的那些事”消息,7 月 5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出自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神州瑞景公司起诉原技术总监姚某,索赔 90 万。 据了解,早在 2019 年 9 月 10 日,神州瑞景公司就已就该案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 2271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神州瑞景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神州瑞景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该案于 2
姚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瑞景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姚某某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应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试用期税前月薪为6000元,转正后税前月薪为3万元。 神州瑞景公司主张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姚某某在与神州瑞景公司总经理的QQ聊天记录中汇报了工作计划,预计2019年1月上旬新游戏系统可以上线,但直到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 姚某某称其已
常言道:人心不足蛇吞象。 年度大戏《人民的名义》刚播完不久,在科技圈,一场以某两个共享出行品牌为中心的“反腐大戏”正式上演。对此,镁客君只能感叹,这个爆料时机选的真真是极好的。 目前,关于内部贪腐的问
近年来,因为人员编制有限、开展短期临时项目、部分辅助性工作需要大量人手等原因,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了现在企业用工的一种常见形式。
我在校招的时候违约了一家公司,并且为之付出了巨额的违约金。当时这笔违约金对还没有经济能力的我来说就是一笔巨款“一个月转正后的薪资”。
原告:城市探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冉某,男,1989年出生 城市探索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冉某立即归还侵占的对应的公司商业代码及相关文件; 2、冉某赔偿公司项目开发延期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冉某于2019年8月与城市探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岗位是ios开发工程师。 城市探索公司于2020年2月3日、2月10日通知冉某复工,冉某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出离职申请后拒不办理业务交接、离职手续,私自侵占损毁丢失公司重要程序源代码文件资料,其开发的属于公司的源代
2019年7月24日,上海朗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帛公司”)向邢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朗帛公司拟录用邢某某为正式员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研发部主任研究员职位。 其中约定邢某某转正后的税后月固定工资是税前人民币35,000元整,全年12个月薪资,并要求邢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携带已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到公司报到。邢某某于录用通知尾部“拟被录用人签名”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 2019年10月8日,朗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邢某某发送微信,内容为“邢博,你那边情况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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