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删除不完整类型被定义为“未定义的行为”
来自C++规范;第5.3.5/5号;
如果被删除的对象在删除点具有不完全类类型,并且完整类具有一个非平凡的析构函数或解分配函数,则行为为未定义的。
给出代码示例(我理解为什么这是一个错误);
class ABC;
int main()
{
    ABC* p = nullptr;
    delete p;
}为什么当gcc、clang和msvc都警告它是不完整的类型时,它被定义为未定义的行为?为什么不只是在这一点上的错误,也就是为什么它不是一个可诊断的错误
发布于 2014-10-28 12:50:55
表达式delete p;做了两件事:
*p的完整对象。项目2可能是可能的,当你只知道对象的地址,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信息。内存分配器只关心地址。但是确定完整对象的地址可能很困难;您实际上需要保证提供完整对象的地址。
但还有更多。在释放对象的存储之前,必须运行析构函数(第1项)。如果析构函数无效,则不运行析构函数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与运行析构函数的行为相同。但是,如果运行析构函数确实有效果,忽略项目1引线会产生未定义的行为,您需要知道完整的类型,才能知道如何运行析构函数。顺便说一句,您还需要知道完整的类型,以确定项2派生最多的对象的地址。
发布于 2014-10-28 12:44:15
因为,正如你所说的,只有当它有一个非平凡的析构函数或去分配函数时,它才是未定义的行为。如果它是不完整的,编译器不知道是否是这样,所以不知道程序是否定义良好。
https://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266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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