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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广告宣传使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商标的使用,尤其是广告宣传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有新的变化。因此在传统媒体和推广方式的基础上延伸扩展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关于商标在广告宣传方面的使用的表现形式,相关知产部门也与时俱进进行更新作了说明。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第六条有文规定: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此条规定,既有传统的表现形式,又有新时代尤其是互联网发展带来新的表现形式。如相关网站、即时通讯、社交网络、应用程序APP、甚至二维码等载体形式。随着互联网环境进一步的发展下,商标的使用形式还会多样化,因此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会逐渐更加宽泛和复杂,这也要求商标持有人在新的变化形势下要会使用商标,必要时还可以随时或按期留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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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21105A07YD5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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