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根据该《意见稿》,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音频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互联网诊疗需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意见稿》要求,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需进行实名认证,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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