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9月15日,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发表演讲,分享了关于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法律问题的思考。
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价值特征是理解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使其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
穆长春指出,价值特征是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确立的基础。首先,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数字人民币由加密前置系统生产,并由分布在运营机构的加密前置机将用户的所有者标识及相关字段,添加至数字人民币的核心域,形成币串,发送到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实物人民币的价值多少并不是由作为载体的实物纸张决定的,同样,数字人民币的价值也并不在于币串本身,而在于被赋予的国家信用,是一种“抽象价值”,也是数字人民币货币职能实现的基础。
数字人民币是一般等价物,以人民币“元、角、分”为基本计价单位,可以衡量司法管辖区内一切商品的价值,体现其价值尺度的特征。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持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它进行财物交换、债务清偿等有价值交换的活动,体现其交换媒介的特征;同时,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由国家赋予,具有最强的公信力。用户通过对数字人民币的合法占有和控制,享有对应价值,实现价值贮藏的目的。此外,加密算法等技术增强了数字人民币的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赖等特性,保障了币串作为数字人民币价值载体的可靠性、安全性。
其次,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通过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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