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甲骨文诉谷歌 Java 侵权案”,谷歌6-2 胜诉!这场世纪之战始于 2010 年甲骨文起诉谷歌,在其建立安卓系统时使用了 11500 行其子公司编写的 Java 代码。此后争论长达 10 多年之久,而这场判决也被认为是“一场关于哪些类型的计算机代码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标志性争议。”
美国最高法院 4 月 5 日就甲骨文诉谷歌侵权 Java API 一案进行判决,谷歌以6-2 的判决比分胜诉,而且,这一决定将会推翻之前的判决。
这场长达 11 年的版权纠纷案,又画上了一个“临时休止符”。
谷歌“赢”后,其市值也随后大涨,飙升近 600 亿美元。
一直以来,该案件争论的核心在于,谷歌的安卓系统是否对 Java 源代码有侵权行为。(Java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由 Sun Microsystems 开发,Sun Microsystems 在 2010 年被甲骨文收购)
甲骨文对此提出索赔 90 亿美元,约合 590 亿人民币。而谷歌则认为其对该代码的使用完全合理,不需承担版权责任。
谷歌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 Kent Walker 在判决发布后在 Twitter 上发文称:“今天最高法院在谷歌诉甲骨文一案中的判决是创新、互操作性与计算的一大胜利。”
甲骨文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Dorian Daley 则表示:“谷歌平台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力量也越来越大。进入壁垒更高,竞争能力更低。他们偷走了 Java,并花了十年时间进行诉讼,只有垄断者才能做到这一点。这种行为正是全球和美国的监管当局审查谷歌商业行为的原因。”
该案件时间之久、影响之大,被 CNBC 评论为“一场关于哪些类型的计算机代码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标志性争议。”( It was seen as a landmark dispute over what types of computer code are protected under American copyright law.)
Java 无疑是最受欢迎的编程语言之一。
这个语言是由 Sun Microsystems 开发并于 1995 年发布,作为 Sun Microsystems 的 Java 平台的核心组件。
2010 年,甲骨文以 74 亿美元收购了 Sun,Java 也随之为甲骨文所有。
谷歌希望 Android 系统能够使用 Java SE 平台(现为甲骨文公司所有)中常用的方法命令,因此在 Android 系统中使用了约 11500 行 Java SE 的代码。甲骨文公司声称,未经许可重新使用这些代码构成了版权侵权。
同年,甲骨文便起诉谷歌,认为谷歌侵犯了关于 Java 语言的版权,并索赔 88 亿美元。
随后,这场反反复复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多年。
谷歌诉甲骨文案的裁决结果是 6 比2,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一排左四&二排左一)发表了法院的意见。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一排右一&二排左二)和塞缪尔·阿利托(一排左五&二排右一)大法官表示异议。
艾米·康尼·巴雷特大法官没有参加,因为 10 月份案件辩论时她还不是法庭成员。
他们一起提出的反对意见中,责备多数人跳过了可版权性(copyrightability)。
“法院错误地回避了要求我们回答的主要问题。宣告代码是否受版权保护?我认为是的。”托马斯写道。
“多数人打算将声明代码是否可享有版权的问题留待日后再讨论,”托马斯补充说,“这样做的唯一明显原因是,多数人无法将其有根本性缺陷的合理使用分析与宣布代码可享有版权的结论对号入座。”
判决书的介绍中说:“谷歌对 Java SE API 的复制,只包括那些让程序员将其积累的才能投入到新的变革性程序中所需要的代码行,从法律上讲,是对该材料的合理使用(fair use)”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主要从四个因素分析 Google 抄袭的代码是否构成侵权。
Java API 是一个“用户接口”,它通过一系列“菜单命令”,给用户(程序员)提供编写程序,完成各种任务的能力。
首先,API 包含了实现的代码,指导程序员完成任务。Google 写的程序也需要调用 API,符合使用用途。
其次,Java API 有一个特殊的命令“方法调用”,Oracle 并没有声称程序员使用库中的方法调用侵犯了版权。
第三,Java 的 API 包括代码声明、方法、类、包的层次结构,Oracle 也没有声明代码结构侵犯版权。
什么样的代码构成侵权是很难辨别的,一个想法并不能构成版权,方法的实现例如 java.lang.Math.max 也无法构成侵权。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中列出的 Java API使用目的和特性
是否是合理的使用,取决于 Google 是否在使用过程中添加了一些新的特性,法庭使用变革性(transformative)来描述 Google 的“抄袭”行为。
法庭认为,从目的出发,Google 把 Java API 封装起来,提供给程序员一种创造性和创新性的工具,并把它用在了基于 Android 的智能手机上。
某种程度上来说,Google 扩展了 Java 的使用范围,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平台,而原生的 Java API 只能在桌面端使用。
有一些法律顾问认为 Google 这种行为只是“重新实现”,而非创造性。但在写代码的时候,复用是很重要的,而且 Java API 也并不是原原本本的创造,也是借助其他的一些语言接口进行开发的。
抄袭的比例和实质用途
Google 总共拷贝了 37 个包,共计 11500 行代码,而 Java 的代码总共有 286 万行代码,仅占 0.4%,以下为 37 个包。
是否算合理使用也不仅体现在抄袭量的多少,即使大量抄袭,但抄袭的内容如果很少有创造性的想法,那也算是合理使用。
例如一个仅有一句话的短故事,“当他醒来,恐龙还在那里。”,即便仅抄袭一句话,但也把故事中的核心创意抄走了,那也算是非合理使用。
而 Google 复制这些代码的原因仅仅是因为程序员更熟悉这些接口,它的最终目的还是构建一个智能手机平台,这些程序员已经学会的接口更能吸引开发人员。
本次裁定也驳回了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即其中 170 行代码对于兼容 Java 来说并非是必要的。
通过市场影响程度来估计版权方的受损情况,但计算机软件的市场影响估计比较复杂。
法院认为 Android 并未损害 Java SE 的实际或潜在的市场份额,无论 Google 抄或没抄,Java 都不大可能在移动端市场取得进展。
首先,Sun 公司从未推进自己在移动端的技术地位,主要市场还是在桌面端。并且 Sun 公司的前 CEO 被问及是否移动端的失利都归咎于 Google 的 Android,他否认了这种说法。
其次,Google 安卓平台和 Sun 公司授权的技术有着本质区别,工业界也把他们区分为智能手机和功能机,Sun 公司声明的设备中并不存在触摸屏等。Google 的技术专家认为,安卓手机并非是 Java 市场的替代品,而是新产品。
第三,Sun 公司也能预见到 Android 带来的正面影响,提升 Java 的影响力,更多的 Java 程序员。当 Java 程序员可以熟练开发 Android 应用的时候,他也可以随时跳槽去桌面端(Sun 公司的市场)。
长达 11 年的裁判
这场官司,谷歌和甲骨文的版权纠纷官司已经打了十多年,并且期间多次反转。
诉讼重要节点
1995 年-1996 年:Sun Microsystems 推出 Java
2007 年:Sun 支持谷歌使用 Java
2008 年:谷歌只使用适合新的智能手机平台的 java API 声明发布安卓
2010 年:甲骨文收购 Sun
2010 年:甲骨文起诉谷歌
2012 年:陪审团判定谷歌胜诉,称其对 Java 代码的使用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2014 年:案子退回
2016 年:谷歌再次被认为“合理使用”
2018 年:甲骨文公司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裁定谷歌确实侵犯了甲骨文的商标;这一决定将把案件发回加州法院,以确定谷歌的母公司 Alphabet 将欠甲骨文多少钱。
2019 年:谷歌再次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此案
法官们在 2020 年 10 月听取了口头辩论。
首席法官约翰·格洛弗·罗伯茨(一排左一)建议,“也许谷歌的复制行为和餐馆老板抄袭另外一家餐馆的菜单结构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大多数菜单都是先有开胃菜,后有主菜,再之后是甜点。”
甲骨文公司的代码重要到别人会去试图复制,这就意味着甲骨文公司应该得到奖励,而不是因为版权侵犯受到伤害。
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一排左三)、索尼娅·索托马约尔(二排左一)和艾蕾娜·卡根(二排左二)更倾向谷歌的立场。
斯蒂芬·布雷耶辩称,允许甲骨文对 API 进行版权保护,就好像是允许 QWERTY 键盘的发明者可以拥有所有电脑的知识产权一样。艾蕾娜·卡根引用了几种她认为类似但不具有版权保护的信息组织和呈现方法——包括元素周期表和动物物种分类系统。
此前,最高法院曾决定不参与此案的审理,但那是在 2015 年。
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是否专业?
大法官托马斯表达了他的担忧,即谷歌的行为对甲骨文在智能手机和无线行业的潜在市场产生了 “灾难性影响”。
在 Android 系统之前,亚马逊公司向甲骨文公司支付了费用,让其在 Kindle 设备中嵌入 Java 平台,但后来 Android 系统出来后,亚马逊公司要求甲骨文公司在授权费上打 97.5% 的折扣。他说,三星电子公司与甲骨文公司的合同从 4000 万美元降到了 100 万美元左右,甲骨文公司也没能签订其他合同。
在 reddit 上,有网友开始担心“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是否专业”:
“该意见显示了对软件和编程的清晰理解。我很震惊,但很高兴。对于这个案子的结果,我是悲观的,因为我认为法官们无法处理这些技术材料,但我严重低估了法院。”
“考虑到是布雷耶大法官,这并不奇怪。1970 年,他写了一篇文章,题为“令人不安的版权案例:书籍、复印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研究”。50 多年来,他一直在思考计算机、互联网和版权问题,在这方面,他可能是最好的法律专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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