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 悦
上海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则抽检显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一款指甲油,检出三氯甲烷含量超出国家标准的1400多倍。随后,该企业申请复检,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线。名创优品指甲油致癌物超标1400多倍,是严重的产品安全问题,必须给消费者一个明确说法。此前,名创优品的餐具、香水等也被曝存在隐患。这家企业何以频频出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也正如很多网友所质疑的,许多人买这款指甲油,是因为品牌方请了他们的“爱豆”代言。那么,指甲油致癌物超标,代言人可以独善其身吗?
显然不能,明星代言产品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同时还是法律行为、社会行为,如果无法充分认识其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必然给自己埋下隐患。
明星代言是一种交换行为,品牌方通过明星信用背书赢得销售量,明星通过影响力变现获得利润。不加节制的代言,只会损害自我形象,令人怀疑其团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性。
同时,《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正是为了倒逼他们严格把关,对公众负责。
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只要明星有良好态度,公众通常不会苛责。然而,公众的体谅,不是明星代言不加节制的借口。纵然产品风控不能完全把握,但是基本的审查义务应该尽到——利益之外,明星也应该把公众的安全与感受放在心上。
【作者】 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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