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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全国超8000亿网络贷款,不良率比信用卡还低

8月10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CF40学术顾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表示,这些年,很多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帜,向网民高息揽储、发放无场景的高利贷,通过资金池借新债还旧债,形成互联网体系下的庞氏骗局。

但黄奇帆强调,否定和整顿P2P,并不等于拒绝网络贷款。实践表明,网络贷款只要不向网民高息揽储,资本金是自有的,贷款资金是在银行、ABS、ABN市场中规范筹集的,总杠杆率控制在1:10左右,贷款对象是产业链上有场景的客户,还是可以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功能的。

“全国目前有几十家这类规范运作的公司,8000多亿贷款,不良率在3%以内,比信用卡不良率还低。”黄奇帆举例说。

黄奇帆在演讲中谈到,金融科技具有颠覆传统的五全基因。

金融科技的大格局、大空间在于以网络数字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数据存储能力、计算能力、通讯能力为基础),与产业链金融相结合,形成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形成数据平台、金融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各方资源优化配置,运行成本下降、运行效率提升的良好格局。

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深刻的了解网络数据本质的五全特征——颠覆传统的基因所在。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任何金融传统的宗旨以及安全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科技+金融,还是金融+科技,都要不断把网络数字平台的好处高效的用足用好用够,还要坚守现代金融形成的宗旨、原则和理念。

当下的科技金融有两个基因,一是互联网的信息基因,数字平台的基因——“五全信息”,二是金融基因,在一切金融业务中把控好信息、杠杆、风险的基因。

互联网运行有巨大的辐射性和无限的穿透性,一旦与金融结合,既有可能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效率、效益和降低风险的一面,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颠覆性的危机的一面。

这些年,很多P2P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帜,搞着传统社会的老鼠会、民间乱集资乱放高利贷的业务,向网民高息揽储、发放无场景高利贷,通过资金池借新债还旧债,形成互联网体系下的庞氏骗局。

为此,互联网金融务必吸取P2P发展深重教训,绝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特征,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方式,不能“无照驾驶”,不能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五十的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的放款融资,不能搞暴力催收等等。

科技金融的发展可以是互联网+金融,有条件的网络数据平台公司,独立发展金融业务,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互联网,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发展自身需要的互联网数字平台,但是科技金融最合理、有效的发展路径应该是网络数据平台跟各种产业链金融相结合。

否定和整顿P2P,并不等于拒绝网络贷款。实践表明,网络贷款只要不向网民高息揽储,资本金是自有的,贷款资金是在银行、ABS、ABN市场中规范筹集的,总杠杆率控制在1:10左右,贷款对象是产业链上有场景的客户,还是可以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功能

全国目前有几十家这类规范运作的公司,8000多亿贷款,不良率在3%以内,比信用卡不良率还低。当然,科技金融不仅仅是科技公司自身打造的金融融通公司,其最合理、最有前途的模式是互联网或物联网形成的数字平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形成数字金融平台并与各类实体经济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相结合形成基于互联网或物联网平台的产业链金融。

在消费互联网(to C)时代,基于人类消费的同一性、同构性,几乎可以一刀切的模式对全社会的电子商务开展活动,在产业互联网(to B)的时代,基于产业的复杂性、异构性,一个工业产业链与物流供应链的“大智移云”平台是完全不同构的;而一个医疗药品供应链与消费品供应链的“大智移云”平台结构也完全不相同。

基于此,在产业互联网时代,一个有作为的网络数据公司,分心去搞金融业,一要有金融企业所必需的充足资本金。此外,还要有规范的放贷资金的市场来源,三要有专业的金融理财人士,还要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无异于弃长做短、自讨苦吃。

所以,一个有作为的数据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发挥自己的长处,深耕各类产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形成各行业的“五全信息”,提供给相应的金融战略伙伴,使产业链金融平台服务效率得到最大化的提升,资源优化配置,运行风险下降,坏账率下降。

从国际经验看,一般性互联网平台公司绝不敢随意染指金融业务,美国的Facebook、亚马逊、雅虎等平台公司都很大,股价市值同样可以达到数千亿、上万亿美元,但它们再大都不敢轻易染指金融业务。至少有四个因素:

其一,成熟的商人懂得术业专攻,懂得长期坚守自己,不断创新自己才能使自己炉火纯青,获得足够的行业地位和进入门槛,才有可能获得超额利润;

其二,一般性的互联网商品销售平台,其底层技术的安全等级无法满足金融要求,要满足金融业务要求,必须投入巨额成本,这往往得不偿失;

其三,美国对金融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一般性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其四,鉴于所有业务点的风险都可能迅速转化为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反过来又会拖垮所有非金融业务,所以成熟商人绝不愿去冒这么大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各方多赢的效益原则。在消费互联网时代,基于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构性,一些网络平台公司的盈利模式往往一靠烧钱取得规模优势,二靠广告收费取得一定垄断效益。

在产业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结构不同、模式不同,任何网络数字平台的发展,不能靠简单的烧钱来扩大市场占有率,也不能让客户中看不中用、有成本无效果、长期赔钱,这是不可持续的自杀行为。

合理的网络数字平台,应通过五种渠道取得效益、红利:

一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应用,提高了金融业务的工作效率;

二是实现了数字网络平台公司和金融业务的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了优化红利;

三是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筹、统计、调度,降低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物流成本;

四是由于全产业链、全流程、全场景的信息传递功能,降低了金融运行成本和风险;

五是将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红利,合理的返还于产业链、供应链的上游、下游、金融方和数据平台经营方,从而产生万宗归流的洼地效益和商家趋利集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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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1A09466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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