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建筑法》《合同法》均对发包人课以这一最基本义务。实践中,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导致承包人停工、工程烂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时,承包人不仅可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亦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一、实际施工人亦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名词,是指因没有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超越施工资质等级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企业、个人、合伙等主体,多数为施工队、老乡团、包工头等。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赋予了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既然对于工程价款具有请求权,那么对于法定孳息的工程价款利息亦应有请求权。
这是因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是法定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是预付款,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一般应在开工日期的7天前支付,逾期支付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不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是进度款,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审查报送发包人,发包人7天内完成审查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不审批,视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证书签发后14日内未支付进度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最后是竣工结算款,应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竣工付款。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编辑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8305313373
二、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起算。
(二)若未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那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欠款利息。商品交付,即应当支付价款,否则就应当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对等原则。
2.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后28天内不审批,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结算文件,并自第29天起视为已经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没有竣工结算,以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欠款利息。
三、工程欠款利息支付的期间
作为诉讼请求之一,应当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请求人民法院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应明确具体计算期间和金额。一般情况是利息支付的时间是止于实际付清之日,从应付之日起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若仅仅主张支付自应付利息之日起的利息,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和金额,法院亦难以支持请求。
四、工程欠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首先,按约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利率计息。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范围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不支持利息的请求。
其次,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法定处理。当事人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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