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习
活动
专区
工具
TVP
发布
精选内容/技术社群/优惠产品,尽在小程序
立即前往

北京税务的股权支付口径

今天引爆朋友圈的财税文章是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对征纳双方来说,可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为北京税务点大大的赞!

老姜一直喜欢重组税收,所以先学习了北京税务关于重组的问题。指引在回答一个提问时答道,“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对于以收购方企业A的母公司甲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的,不作为收购方企业A的股权支付。”

按照现行规定,该回答没毛病,意味着对以收购方企业的母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的,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按照企业重组的原理,老姜认为,应该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

企业重组的两个核心理论是标的企业的股东权益连续及经营连续。股东权益连续指的是,标的企业的股东在重组后仍会直接或间接实现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对标的资产保持持续的权益。

企业重组中,可能会有三种形式的股权支付:

1、以收购企业自身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也就是增发时,标的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收购方的股权间接对标的资产实现控制,其权益得以持续。当其他条件符合时,给予此种形式股权支付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没什么争议。

2、以收购企业直接持有股权/股份的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时,标的企业的股东换取的是第三方企业的股权,其实是失去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并不符合企业重组的股东权益连续理论。但目前的政策对此种形式的股权支付也给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3、以收购企业母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标的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收购方的母公司的股权仍然间接实现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其权益得以持续(见下图)。但正如北京税务的口径,一些地方反倒对此种形式的股权支付不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老姜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以收购企业母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22A0JI1400?refer=cp_1026
  • 腾讯「腾讯云开发者社区」是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帐号(企鹅号)传播渠道之一,根据《腾讯内容开放平台服务协议》转载发布内容。
  •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相关快讯

扫码

添加站长 进交流群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

扫码加入开发者社群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