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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路径构建

编者按

2017年,七台河市院研究室着力从构建“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为检察调研骨干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构建调研“一体化”工作格局、检委会学习常态化、制度化、为全院干警搭建资料收集平台等五个方面入手,在只有两名干警的情况下,围绕检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和要求精准发力,检察调研工作取得可喜成绩,被省院表彰为“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组织工作示范单位”和“2017年优秀调研成果组织工作示范单位”。

截止11月份,我院研究室共上报调研文章、论文及案例146篇,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性案例素材报送工作中,入选全省优秀指导性案例1篇,入选良好指导性案例2篇;在重点课题工作中,有1篇被评为优秀优秀,10篇被评为良好;在第26届中国犯罪学学术论文撰写工作,市院撰写的论文1篇论文被收入第26届中国犯罪学学术论文集;在第二届检察官征文活动中,共有一等奖2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4篇。(还有未揭晓评比结果的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即日起,小编选择部分优秀调研文章,摘编后在“七检在线”微信平台予以展播,供小伙伴儿们学习交流,PS:伙伴儿们一定要珍惜这些宝贵的学习资料哦!

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路径构建

——仅以笔者所在地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为视角

作者:张兴瑞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零容忍”的决心和“壮士断腕”的意志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查处了一批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公众自觉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房姐”“表哥”“天价烟”等背后的职务犯罪看,网络秒杀贪官的情况不胜枚举。以数据化或碎片化形式体现出来的信息数据与查处腐败犯罪有着难以割断的联系。信息数据仅是大数据以一种世人“看得见”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大数据的真实价值如同冰山一角,其大部分价值隐藏在表面之下。大数据不仅为反腐倡廉提供了超强数据信息源泉和先进的技术支撑,同时也为有效惩防职务犯罪开辟了新的空间,必将促进和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笔者仅以所在地市级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为视角,在大数据背景下查办职务犯罪的路径构建方面加以肤浅思考。

在党中央坚决强化反腐倡廉建设的背景下,以数据化网络信息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大数据在惩防腐败方面的作用和表现日益显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监督的触角无处不在。从侦查学角度看,只要社会中作为个体的人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就会留下痕迹。无论是人际交往、通讯沟通、日常消费等等,一切都注定无处躲藏。大数据以其特有的存在方式,逐渐成为监督腐败的生力军并为反腐败机构和部门所掌握利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数据情境下的反腐败工作,周期更短、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一、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一)大数据的概念。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时,社会也将经历类似的地壳运动。在改变人类基本的生活与思考方式的同时,大数据早已在推动人类信息管理准则的重新定位。[ 《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肯尼思.库克耶著,盛杨燕 周涛译,推荐序一,第5页第10行。]对于“大数据”(Big data),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定义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

(二)大数据的特征。业界通常用4个V(即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来概括大数据的特征。

1、数据体量巨大(Volume)。截至目前,人类生产的所有印刷材料的数据量是200PB(1PB=210TB),而历史上全人类说过的所有的话的数据量大约是5EB(1EB=210PB)。当前,典型个人计算机硬盘的容量为TB量级,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接近EB量级。

2、数据类型繁多(Variety)。这种类型的多样性也让数据被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相对于以往便于存储的以文本为主的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越来越多,包括网络日志、音频、视频、图片、地理位置信息等,这些多类型的数据对数据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价值密度低(Value)。价值密度的高低与数据总量的大小成反比。以视频为例,一部1小时的视频,在连续不间断的监控中,有用数据可能仅有一二秒。如何通过强大的机器算法更迅速地完成数据的价值“提纯”成为目前大数据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4、处理速度快(Velocity)。这是大数据区分于传统数据挖掘的最显著特征。根据IDC的“数字宇宙”的报告,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使用量将达到35.2ZB。在如此海量的数据面前,处理数据的效率就是企业的生命。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体行为的数据化表现形式

基于数据会说话且不说谎话的普遍共识,人们通过深入分析大数据,进而得出精准的数据化信息,供人们决策甚至找准事物发展的合理趋向性,大数据的服务职能也通过数据化信息被利用而得以最终实现。关于社会个体行为数据化问题需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问题:

(一)个体信息数据化的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和电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信息总是被有意或无意地记录下来。无论是日常填写的各种身份信息、家庭信息、消费信息还是出行信息、通讯信息以及无意中留下的视频监控信息,总会被以一种数据的形式被存储应用,不经意间我们身份信息、生活轨迹等信息就被记录并保存下来。

(二)个体行为信息数据化的载体。谈到个体行为信息数据化,就不能不说说个体行为信息数据化的转化载体。从当前广泛存在的载体形式看,电脑、智能手机、银行卡、摄像头等在将信息数字化。此外,卫星不仅具备数据化的能力,同时其也具有将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能力,如定位导航等功能。通过电脑、智能手机、银行卡、摄像头等载体收集了大量数据化信息后,有专门机构或单位对上述数据化的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提供给有特定需求的群体使用,当然,这种提供数据化信息服务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有涉嫌犯罪的嫌疑。

(三)个体信息数据化应用的途径。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化信息因为采用了专业性极强的信息数据分析技术,使得这些信息难以引起常人的注意,而数据的加工者向各种信息保管者购买相关信息后,几乎不考虑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他们关注的只是信息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也就是说,个体信息数据化后可能有两种归宿:一种是被非法出售,另一种是被合法使用。很少有数据化信息形成后躺在冷宫的现象。

三、大数据与反腐败的关系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体及行业领域信息数据化的趋势在所难免,正所谓“穹顶之下无隐私”。一方面,作为个体的人和行业领域无法避免自己通过各种途径公开的信息被加工使用。另一方面,人们无法阻止网络搜索引擎的巨大能力,这也增加了信息数据化和被无限制使用的风险。第三,大数据分析的原理是基于寻找数据中的相互关系,即哲学上强调的事物普遍联系原理,大数据形成的数据化信息,不仅仅能够准确预测出个体的某种行为和爱好,也能精准预测出后期趋势,进而为有效决策提供可靠借鉴。

基于以上原因,人们无法随时随地地合理控制自身信息的泄露,只要实施了信息数据难以逃避的被搜索、被加工,就无法逃脱大数据的监控。对腐败分子而言,无论是生活、工作还是日常交际等各个方面,总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而反腐败机构通过大数据梳理,总会丝毫不差地予以掌握。 从实施腐败犯罪的那一刻起,注定了传统意义上“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观念破灭。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既符合哲学客观主义存在原则也符合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化信息特点。鉴于避免传授躲避犯罪的嫌疑,本文就此方面不再予以展开深论。

四、大数据背景下惩防职务犯罪的路径构建

(一)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查处职务犯罪

的成功经验。信息的广泛收集与有效使用是践行大数据引导侦查的典型表现。有效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对于获取案件线索、还原案件事实、固化犯罪证据起着主导和引导的作用。2014年以来,笔者所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在信息引导侦查工作上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1、构建全方位的信息收集机制,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渠道。通过树立“持续常年收集信息、持续人人寻找信息”的侦查理念,不断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努力实现信息的海量收集。

(1)注意积累内源信息。

(2)注重掌握外源信息。

(3)注重收集发散信息。

(4)注重获取横向信息。

2、构建精细化的信息管理机制,最大限度提高信息利用价值。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要经过去伪存真、分类整理、综合分析,才能起到引导侦查的作用。

(1)成立信息筛选组。

(2)建立信息资源库。

(3)筹建信息检索网。

3、构建智能化的信息支撑机制,最大限度提升办案科技含量。本院专门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中心,创建三个平台,为侦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1)建立公共信息查询平台。

(2)建立侦查基础信息平台。

(3)建立侦查装备技术平台。

(二)大数据背景下惩防职务犯罪的路径构建。大数据引发的信息数据化问题,对有效开展惩防腐败工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总的看,大数据背景下惩防职务犯罪的路径构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中,对特定人员开展全方位的大数据监控。

2、在尚不具备采取技术侦查且成案率较高的案件中,应加大初查环节运用大数据的力度。

3、在法制框架内依法规范办案,严守侦查、初查过程中运用大数据的基本底线。

4、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利用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全面反腐的良好氛围。

5、要切实加大对大数据及其信息数据化专门人才的培养,打造会用、善用、巧用大数据信息的过硬队伍。

尽管大数据在惩防腐败方面凸显了一定的重要作用,但鉴于其是新兴事物,尚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运用大数据反腐倡廉,既有其先进性也有其狭隘的一面。如大数据运用的法律支撑、学说定位等,都面临着一定考验。我们应该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对待之。在党中央“零容忍”和“打虎拍蝇”的坚强决心下,期待大数据为我们奏响反腐倡廉的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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