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发展本身是一个验证盈利模式的过程。
平台的产品设计与初期产品定位是否相一致,平台的产品销售是否与目标用户相一致,平台的产品安全是否与现阶段法律法规相一致,平台的产品生产是否有相应行业准入机制并落实到监管层面,都是目前需要着重考量的问题。之前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种爆雷事件,首先与相关行业监管不严格有关。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意味着行业的风险性极高,相应企业风控不足,也导致资金被挪用,高管卷钱跑路现象频出。
其次,网络平台用户准入不严。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和资讯的获取是相对的,有些只适合部分行业公开的信息或针对成年人的信息在网上大量流传,可能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现不利影响,需要做到传播的分级。另一方面,相关平台的应用权限过高,经常非必要的盗取用户数据,进行商业数据的贩卖。用户的隐私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急需互联网相关产品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
《指导意见》指出,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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