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互联网文化活动处于经营性文网文?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由各省文化局/文化厅监管并审批,文网文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只要满足申请条件就可以办理。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4、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如果企业没有申请文网文许可证并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业务后果会怎样?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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