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云中鹿
今日(11月14日),湖北省医保局发布集采扩围医保配套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了中选药品及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
《联盟地区(湖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的25个中选品种,中选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品种未选择供应湖北的品种,中选企业确认按中选价挂网采购的,以其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
非中选药品挂网价为中选价2倍以上的,按挂网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 ,在2020底前再下调30%,在2021年底前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调整后的挂网价格低于调整后的支付标准的,就低调平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在4+7试点实施后已在湖北省申请降低挂网价的,以降价前的挂网价为下调支付标准的基准。非中选药品无挂网价的,以同类品种最低支付标准为其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调整为不高于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
同时,对于非中选药品,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品种“上海红线价”的低价为上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无省级平台中标/挂网价的,以同类品种中的最低价作为其挂网价。无“上海红线价”或价差较大的须满足梯度降价要求。
25个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品种药品过评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则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将暂停挂网。未达到3家(不含)的,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通用名同品种药品过评的湖北省最低挂网价的低价为上限。
医保基金首期预付30%,第二期60%,两期预付不低于预算的90%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测算采购预算,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专款专用。
其中首期在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后的10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的60%后拨付,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90%。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继续采购的,应与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续签合同,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预付款的清算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医保基金可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在药品确认入库后的30天内与企业及时结算。
逐步统一全省统筹基金支付的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同品种的支付标准
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一)中选药品
《联盟地区(湖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的25个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药品),中选价格即为支付标准。
(二)非中选药品
1.《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未选择供应湖北的品种,中选企业确认按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的,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2.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试点扩围正式实施之日起按挂网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下同),在2020底前再下调30%,在2021年底前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调整后的挂网价格低于调整后的支付标准的,就低调平支付标准。
3.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4.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5.非中选药品在4+7试点实施后已在本省申请降低挂网价格的,以降价前的挂网价格为下调支付标准的基准。非中选药品无挂网价格的,以同类品种最低支付标准为其支付标准。
(三)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调整为不高于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
三、完善医保支付方式
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的基础上,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对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付款等行为进行惩戒,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
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中选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定额支付标准。
非中选药品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品种“上海红线价”的低价为上限,鼓励企业降价
(一)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同通用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二)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湖北但企业确认按国家中选价格供应的除外),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品种“上海红线价”的低价为上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无省级平台中标/挂网价的,以同类品种中的最低价作为其挂网价。无“上海红线价”或价差较大的须满足梯度降价要求。
(三)国家集中采购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暂停挂网。未达到3家(不含)的,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通用名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省最低挂网价的低价为上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四)企业申报价格符合规则的,纳入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定采购价格。
对中选药品、非湖北中选药品确认按国家中选价格供应的药品,不得二次议价,严格执行“两票制”
医疗机构(含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省级采购平台完成采购、配送、入库的全部流程,严禁网下操作。医疗机构确认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及时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的采购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对中选药品、非湖北中选药品确认按国家中选价格供应的药品,不得再次议价。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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