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最前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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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大数据研究和发掘大数据的意义,从法定的角度来看,个体户我们不能将其纳入研究统筹的范围,如果我们从经济意义来看,那么个体户也属于特殊形态的企业,任然在我们研究和统计范围以内,就此区别先单独整理观点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目前我国法定意义上的企业。
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态有:
(1)公司制企业;
(2)合伙制企业;
(3)独资制企业。
尽管个体工商户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但是政府管理当局却将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态来管理与规范。 在独资企业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从法律形态上逐步规范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独资制企业,没有必要再继续保留带有解决待业下岗职工就业出路等政策优惠性质的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态。
2、某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
我们认为:某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便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
(1)不对称剩余控制权---对如何使用雇员的劳动,雇主有最后决定权或任意处置权;
( 2)收益的剩余索取权---雇员应得的收益有明确规定,剩余的收益才属于雇主;
(3)产品的出售获利性---利用雇员生产出的某种产品,必须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因此,将个体工商户理解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
(4)参与纳税并与企业互联互通有产生实际意义的企业行为。
目前,所有大数据平台都关心自己拥有的数据是否能涵盖所有的数据(除了最新),我整理了一份统计报告如下:
全国企业大数据统计
我也不知道老板会不会因此给点年终奖,但是吧,2017年我觉得努力了应该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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