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问:宋某与黄某等人租赁服务器,通过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强制用户跳转至其设置的导航网站以获取互联网用户流量用于出售获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宋某与黄某等人以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行为系“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宋某与黄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前述法律规定定罪量刑。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