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法学研究的人工智能泡沫
作者
陈仲甫,美国克莱登大学法学博士
过去一年法学界最为引人注目的学术热点,当非人工智能莫属。各大期刊纷纷开设人工智能法学专栏,各部门领域内法学者齐刷刷上阵,热议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与应对问题,争先恐后,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很多跟人工智能完全不搭边的学者也纷纷转投人工智能领域,摇身一变“人工智能法学家”,加四个轮子就能无人驾驶,在各大学术会议上大谈人工智能、区块链,仿佛一夜之间练就葵花宝典,水平之高、见识之广,令人敬仰,法学的科学性都因此而提高不知道多少个百分点。给人的感觉是,法学研究似乎因人工智能而迎来了十年不遇的风口期,抓住这个机会,重则学界扬名立万,中则经费项目到手,轻则论文发表、职称解决。错过了,就是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反正至少要先把人工智能在自己部门法领域的“坑”占据住,不管文章质量如何、观点对否,以后谁在本部门法领域内再写相关文章都得把你拎出来引用引用,开山鼻祖的感觉若隐若现。笔者以为,这种焦虑感,或许是房价后遗症在学术研究上的表现。
为了解除心中之惑,本人专门向克莱登大学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请教,对方告诉我,人工智能目前还处于人工智障阶段,绝大多数大谈人工智能的人都是在忽悠。如果笔者因此而反对人工智能法学,我想一定有读者跳出来说本人目光短浅、毫无见识,扼杀法学研究对社会实践的回应性。但本人想说的是:
首先,法学不是法预测学,更不是法命理学,法学研究的重心应当是解释、回应以及致力于解决当下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样的问题我们有太多、太多,如房价调控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留守儿童保护问题、金融脱实向虚问题、振兴实体经济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如果篇幅允许,我想我可以举出几页纸,而且保证每一个都比人工智能更值得法学界关注重视。有如此多实实在在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没有得到解决、解决得不好的社会问题亟待法学界下功夫去研究,而我们却花费大量人力、智力、版面去回应几乎可以说还没有实实在在发生的所谓的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是不是太心急了点?
其次,学术研究讲究“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诚然,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性变革,确实会对法学、法律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冲击,需要法学界予以预见性回应。然而,回应的姿势也应当是潜心钻研,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发现真问题、搞出真学问,而非是“天下武功、唯快不破”的学术文献“大生产”。在没有足够耐心、也没有足够实践素材供以梳理清楚人工智能的事实维度、技术维度的情况下,依赖于外文资料、丰富的想象力和娴熟的文笔,就写出一连串的学术论文,观点的信服力着实令人生疑。几年之后,如果人工智能时代偏偏没有如期而至,我们到底是应当羞答答地反省,还是假装什么都没有发生继续预见性地冲到下一个可能的风口呢?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我们法学研究者需不要对我们说过的话、发表过的文章负责呢?如果文章只要发表了,不管观点对错、不管产生的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影响,就能加分、就能获得奖励、就能拿到课题经费、就能解决职称问题,那么法学研究的公信力何在?
人工智能法学热这一表象背后反映的是近年来法学研究领域呈现出的十分明显的“热点追逐现象”,举凡写作论文、申报课题,若不是热点问题,除非功力深厚或有独家渠道再或者降格以求,否则多半是要备受折戟沉沙之煎熬。不唯学者,期刊也是饱受其苦,期刊评价机制以影响因子(其实就是引用率高低)评价期刊,期刊受影响因子压力倒逼,不得不倾向于刊用有关热点问题的学术论文。部分非热点研究者,要么“识时务为俊杰”、改弦易辙投身热点问题;要么继续坚守阵地忍受时下落后于人的落寞、苦心孤诣地等待自己学术黎明的到来;要么干脆放弃学术,平时上上课、插空搞搞兼职,理论联系实践,活得倒也逍遥快活。本人想说的是,“社会不熄,热点不止”,热点问题是浪花一朵朵、一浪接一浪,只要下定决定跟着热点走,追逐热点的脚步将会永远在路上。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学乃是规律之学,由一些列基础性法理、范式、方法论构成,并赖以成其为学问、赖以立足于各学科之林。过度追逐热点,势必会导致我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心境深挖法学的基础性法理、范式与方法,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科学性必然受其影响。退一万步,即使读者认为本人前面所说的是理论法学研究者的工作,那法律工程学(或者称之为应用法学)的学者同样也需要花费大量的心力去练扎实自己的法律工程学基本功,起码熟悉“法律工程学原理”,而不是只会对着一座座高楼大厦评头论足。
最后需要予以澄清的是,人工智能法学领域,已经产生了一系列卓有学术见地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对于这些成果本人心存敬意。本文的批判对象,乃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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