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长宁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和上海市《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长府规〔2018〕1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长宁区人工智能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长宁企业与世界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合作项目,并取得研发技术成果。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企业信用良好,能够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本次项目申报优先支持2017年7月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的企业。
(二)国际合作形式应为申请企业联合境外企业、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或通过与境外创新主体共建海外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技术研发,研发机构主体需落地上海,并于2017年-2018年间取得知识产权等研发成果。
(三)申请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研发项目,应形成中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中外合作进行集成创新的研发项目,中方企业单独或共同拥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
(四)申请单位与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应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五)申请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应没有股权关系。
(六)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七)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书(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其它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3、申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所在地官方机构出具的注册成立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取得的技术认证、知识产权证明、相关机构的评价报告等;
5、与外方没有股权关系的证明或者承诺书;
6、合作协议及翻译件;
7、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如:项目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8、合作对方注册证明或资质证明及翻译件 ;
9、企业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10、专项审计报告(针对本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专项审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还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申报材料不退还)
3、翻译件须由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证明。
四、申报受理
1、申报单位在长宁区科委网站上下载申报书(http://www.changning.sh.cn/col/col5672/index.html),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纸质申报材料需由申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员现场提交,区科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形式审查。不接受第三方代理机构报送或以快递、邮寄等方式提交。
2、材料接收时间:2019年1月29日——1月3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接收地点:长宁区宣化路288号202室科技创新科。
五、其他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该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二)已申报其他各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备注:相关表格请至长宁区科委网站“通知公告”相应条目中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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