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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郑志峰老师:人工智能时代的先行者

2018年11月19日晚八点,应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学术部邀请,郑志峰老师如约前来敬业楼接受了本次采访。

当谈到时下热议的人工智能时,郑老师提出,我们当前的时代,是一个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并行的时代。其中,人工智能是一座接通现实和虚拟的桥梁,它的核心要素包括算力、算法和数据。近年来,正是由于这三个要素的迅猛发展才造就新一轮人工智能热潮的到来,也有了今日中国人工智能法学热潮。相较于域外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我国关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值得同学们今后长时间的关注和投入。

人工智能法学

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郑老师提出:人工智能法学并非临空构建,必须以现有法学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相关的研究不太可能走得远、走的深;人工智能法学并非科幻法学,必须以现行及未来可能的技术为依据,对于科幻小说、电影中想象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探讨,但不能本末倒置,以想象来指导现实;人工智能法学并非纯粹法学,必须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包括哲学、伦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必须将人工智能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的某个阶段来理解;人工智能法学并非理论法学,相关研究不能脱离实践部门的需求,理当以研究促进产业发展,以释放技术红利造福整个社会和文明为最终目标。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

与此同时,郑老师对于当前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具体问题也做了回应。例如,针对学界热议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时,郑老师解答说:“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学的核心命题、终极命题,对于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法律权利、财产归属等问题具有直接的影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否,不是一个简单的有或没有的问题,我们永远不可能单纯地从法律逻辑层面推导出它有或者没有。从历史来看,法律主体地位的赋予最重要的永远不是逻辑,而是价值,是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法律主体制度这一工具实现什么的目的,换言之,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问题不是一个有或者没有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是否应该有、有什么用的价值问题。”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郑老师主张摆脱表面的形式的介绍问题,深入探究其中的专业法律问题。例如,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适用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让驾驶人承担责任就不可能了,因为没有驾驶人了,这就需要重新构建责任规则。再比如,医疗人工智能所引起的责任问题,依据我国当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实验证明诊断成功率高于人类平均水平的医疗人工智能来说,如果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些医疗人工智能的制造厂商就可以说它们已经超过正常人类医生的标准,那这个责任该怎么判断呢?此外,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责任如何承担、保险该如何配置等问题都需要研究。

人工智能末日论?

而对于人工智能末日论的现象,郑老师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今天去的成就只能说是有一点,但并没有新闻媒体报道渲染的那么厉害。之所以出现人工智能末日论的讨论,并非当前技术的强大,更多的是人们想象力的强大。事实上,人工智能技术的进化之路还很漫长,我们不应该因为畏惧其带来的风险就停止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更不能因噎废食。现阶段,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当前带来的各种风险,包括责任、隐私、伦理等等,而没有必要过多投入遥不可及的人工智能末日论的担忧之中。说罢,郑老师开了个小小的玩笑:“有时候我们害怕的不是它们太聪明了,而是它们太不聪明了,是不是?”

人工智能是我们这一代人必须面对的挑战,它关系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命运。伴随人工智能越来越智能,我们该如何看对人工智能,我们该如何看待人类,我们该如何让人工智能看待人类,都将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难题。简言之,人工智能时代的号角已然吹响,未来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世界角斗场上,当需吾辈共同努力!

文案:黄鑫昊 黄雅滢

摄影:刘浩康

排版:陈华祚

责编:王婧怡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西政青年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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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1207B1NJ92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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