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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信视点 | 中国申请人如何使用“日本专利超早期审查程序”?

以下文章来源于康信知识产权,作者李丹

作者 | 李丹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特许厅(JPO)为满足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的需求,提供了早期审查与超早期审查两种加速途径。其中,超早期审查程序因能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受到众多有海外布局需求企业的关注,尤其为中国申请人进入日本市场提供了便利。笔者从申请条件、所需文件与流程、中国申请人适用策略三方面进行详解,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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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硬性条件

申请日本专利超早期审查,需符合四大条件

首先,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且尚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请求超早期审查;

其次,该申请为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或被实施许可人正在实施其发明,或自超早期审查请求日起两年内预定实施其发明;

再者,该申请为涉及向外申请的专利申请:已向JPO以外的其他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包括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

最后,请求超早期审查前至少4周内的申请程序,均通过在线完成(非书面提交)。

进入日本的中国专利申请,只要满足上述四项条件,即可与日本本土申请人一样,平等提出超早期审查请求,为中国企业的日本专利布局提供加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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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流程明确

文件准备上,需提交标注“超早期审查”(“スーパー早期審査”)的请求书与现有技术文献副本。

请求书情况说明中包含三项核心内容

一是在早期审查的类别栏处写明“超早期审查”(“スーパー早期審査”),在“情况”一栏中首先写明“希望进行超早期审查”(“スーパー早期審査を希望する”);

二是具体说明该申请为正在或即将实施且涉及对外申请的专利申请;

三是说明现有技术情况,需记载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文献,并对本申请与现有技术文献进行对比说明,且根据是否有外国专利局检索结果、本申请说明书是否记载现有技术,说明程度要求不同(有外国专利局检索结果时,无论说明书是否记载,均需对检索结果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公开内容和对比进行说明;无外国专利局检索结果时,说明书未记载的需自行检索并对比说明,说明书已记载的可简单记载)。

现有技术文献需提交请求书中提及的现有技术文献副本,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通过J-PlatPat检索平台可检索到的专利文献(如中美欧日韩等国的专利文献),

二是援引JPO提供的现有技术文献(如JPO在在先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这两种情况可不提交副本。

手续方面,中国申请人可委托中国或日本事务所办理,超早期审查无官方费用,仅需支付事务所服务费,且仅受理在线申请。

审理周期上,已提交超早期审查请求的案件通常1个月内可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案件原则上2个月内;若因获取非专利文献、文件电子化等原因延迟,审查员会先发“关于早期审查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此外,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30日,外国申请人(含中国申请人)可延长至2个月,且该期限不可延期,若申请延期,案件将不再属于超早期审查范围。

从数据来看,根据JPO公布的《特许行政年次报告书2024年版》,2013年至2023年JPO收到的超早期审查请求量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仅485件,2021年达到1362件的峰值,2022年、2023年分别为1241件、1224件,反映出这一程序的认可度持续提升。

3

聚焦检索、陈述与合规

中国申请人利用超早期审查程序,需做好三方面策略安排。

一是提前完成全面现有技术检索,虽可援引外国专利局检索结果,但建议额外针对日本本土公开的技术文献进行补充检索,提升申请说明的对比分析质量,提高审查通过率;

二是具体化实施计划陈述,避免仅简单表述“两年内实施”,需补充试产日程、市场推广计划、投资规模或合作意向协议等细节,增强实施计划的可信度;

三是严格遵守在线申请合规要求,自请求日向前推4周内,所有程序(包括说明书修改、优先权证明文件提交等)均需通过JPO在线系统完成,若提交纸质文件,将直接丧失超早期审查资格。

end

(本文首发于中国知识产权报,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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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SRJYpgnRWu1fxXslv1cpaC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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