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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黑话:po、pojo、bo、dto和vo

PO :persistent object持久对象

1 .有时也被称为Data对象,对应数据库中的entity,可以简单认为一个PO对应数据库中的一条记录。

2 .在hibernate持久化框架中与insert/delet操作密切相关。

3 .PO中不应该包含任何对数据库的操作。

POJO :plain ordinary java object 无规则简单java对象

一个中间对象,可以转化为PO、DTO、VO。

1 .POJO持久化之后==〉PO

(在运行期,由Hibernate中的cglib动态把POJO转换为PO,PO相对于POJO会增加一些用来管理数据库entity状态的属性和方法。PO对于programmer来说完全透明,由于是运行期生成PO,所以可以支持增量编译,增量调试。)

2 .POJO传输过程中==〉DTO

3 .POJO用作表示层==〉VO

PO 和VO都应该属于它。

BO :business object 业务对象

封装业务逻辑为一个对象(可以包括多个PO,通常需要将BO转化成PO,才能进行数据的持久化,反之,从DB中得到的PO,需要转化成BO才能在业务层使用)。

关于BO主要有三种概念

1 、只包含业务对象的属性;

2 、只包含业务方法;

3 、两者都包含。

在实际使用中,认为哪一种概念正确并不重要,关键是实际应用中适合自己项目的需要。

VO :value object值对象 / view object表现层对象

1 .主要对应页面显示(web页面/swt、swing界面)的数据对象。

2 .可以和表对应,也可以不,这根据业务的需要。

注 :在struts中,用ActionForm做VO,需要做一个转换,因为PO是面向对象的,而ActionForm是和view对应的,要将几个PO要显示的属性合成一个ActionForm,可以使用BeanUtils的copy方法。

DTO (TO) :Data Transfer Object数据传输对象

1 .用在需要跨进程或远程传输时,它不应该包含业务逻辑。

2 .比如一张表有100个字段,那么对应的PO就有100个属性(大多数情况下,DTO 内的数据来自多个表)。但view层只需显示10个字段,没有必要把整个PO对象传递到client,这时我们就可以用只有这10个属性的DTO来传输数据到client,这样也不会暴露server端表结构。到达客户端以后,如果用这个对象来对应界面显示,那此时它的身份就转为VO。

DAO :data access object数据访问对象

1 .主要用来封装对DB的访问(CRUD操作)。

2 .通过接收Business层的数据,把POJO持久化为PO。

VO(View Object):视图对象,用于展示层,它的作用是把某个指定页面(或组件)的所有数据封装起来。

DTO(Data Transfer Object):数据传输对象,这个概念来源于J2EE的设计模式,原来的目的是为了EJB的分布式应用提供粗粒度的数据实体,以减少分布式调用的次数,从而提高分布式调用的性能和降低网络负载,但在这里,我泛指用于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

DO(Domain Object):领域对象,就是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有形或无形的业务实体。

PO(Persistent Object):持久化对象,它跟持久层(通常是关系型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如果持久层是关系型数据库,那么,数据表中的每个字段(或若干个)就对应PO的一个(或若干个)属性。

VO与DTO的区别

大家可能会有个疑问(在笔者参与的项目中,很多程序员也有相同的疑惑):既然DTO是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传递数据的对象,为什么还需要一个VO呢?对!对于绝大部分的应用场景来说,DTO和VO的属性值基本是一致的,而且他们通常都是POJO,因此没必要多此一举,但不要忘记这是实现层面的思维,对于设计层面来说,概念上还是应该存在VO和DTO,因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DTO代表服务层需要接收的数据和返回的数据,而VO代表展示层需要显示的数据。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可能会比较容易理解:例如服务层有一个getUser的方法返回一个系统用户,其中有一个属性是gender(性别),对于服务层来说,它只从语义上定义:1-男性,2-女性,0-未指定,而对于展示层来说,它可能需要用“帅哥”代表男性,用“美女”代表女性,用“秘密”代表未指定。说到这里,可能你还会反驳,在服务层直接就返回“帅哥美女”不就行了吗?对于大部分应用来说,这不是问题,但设想一下,如果需求允许客户可以定制风格,而不同风格对于“性别”的表现方式不一样,又或者这个服务同时供多个客户端使用(不同门户),而不同的客户端对于表现层的要求有所不同,那么,问题就来了。再者,回到设计层面上分析,从职责单一原则来看,服务层只负责业务,与具体的表现形式无关,因此,它返回的DTO,不应该出现与表现形式的耦合。

理论归理论,这到底还是分析设计层面的思维,是否在实现层面必须这样做呢?一刀切的做法往往会得不偿失,下面我马上会分析应用中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

DTO与DO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DTO是展示层和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可以认为是两者之间的协议),而DO是对现实世界各种业务角色的抽象,这就引出了两者在数据上的区别,例如UserInfo和User(对于DTO和DO的命名规则,请参见笔者前面的一篇博文),对于一个getUser方法来说,本质上它永远不应该返回用户的密码,因此UserInfo至少比User少一个password的数据。而在领域驱动设计中,正如第一篇系列文章所说,DO不是简单的POJO,它具有领域业务逻辑。

DO与PO的区别

DO和PO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一对应的,PO是只含有get/set方法的POJO,但某些场景还是能反映出两者在概念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DO在某些场景下不需要进行显式的持久化,例如利用策略模式设计的商品折扣策略,会衍生出折扣策略的接口和不同折扣策略实现类,这些折扣策略实现类可以算是DO,但它们只驻留在静态内存,不需要持久化到持久层,因此,这类DO是不存在对应的PO的。

同样的道理,某些场景下,PO也没有对应的DO,例如老师Teacher和学生Student存在多对多的关系,在关系数据库中,这种关系需要表现为一个中间表,也就对应有一个TeacherAndStudentPO的PO,但这个PO在业务领域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它完全不能与任何DO对应上。这里要特别声明,并不是所有多对多关系都没有业务含义,这跟具体业务场景有关,例如:两个PO之间的关系会影响具体业务,并且这种关系存在多种类型,那么这种多对多关系也应该表现为一个DO,又如:“角色”与“资源”之间存在多对多关系,而这种关系很明显会表现为一个DO——“权限”。

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持久化策略或者性能的考虑,一个PO可能对应多个DO,反之亦然。例如客户Customer有其联系信息Contacts,这里是两个一对一关系的DO,但可能出于性能的考虑(极端情况,权作举例),为了减少数据库的连接查询操作,把Customer和Contacts两个DO数据合并到一张数据表中。反过来,如果一本图书Book,有一个属性是封面cover,但该属性是一副图片的二进制数据,而某些查询操作不希望把cover一并加载,从而减轻磁盘IO开销,同时假设ORM框架不支持属性级别的延迟加载,那么就需要考虑把cover独立到一张数据表中去,这样就形成一个DO对应对个PO的情况。

PO的某些属性值对于DO没有任何意义,这些属性值可能是为了解决某些持久化策略而存在的数据,例如为了实现“乐观锁”,PO存在一个version的属性,这个version对于DO来说是没有任何业务意义的,它不应该在DO中存在。同理,DO中也可能存在不需要持久化的属性。

总体上来说都是概念基本一致,视角略有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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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906G01CSU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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