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大数据等相关用电输配电价
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产业发展,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提出增设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交易新品种、突出对重点产业和绿色高载能产业电价支持力度、实施电能替代电价支持政策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上述政策中有关电价问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其中涉及的输配电价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等绿色高载能产业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含线损)。具体行业企业名单落实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另文明确。
二
对高炉渣提钛行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享受电能替代相关政策,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含线损)。
三
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到户电价由弃水电量交易价加输配电价构成,弃水电量交易竞价区间不作限制,弃水电量输配电价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含线损)。
四
实行单一制输配电价的电量不再缴纳基本电费,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结算时应在其已缴纳的基本电费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基本电费。
五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地相关电价工作。请各电网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落实相关电价政策。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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