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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交流会上的知识产权到底归属于谁!

近年来,随着国家留学基金委推出的公派出国项目不断扩大覆盖面,我国学者和学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越来越频繁,随之也带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包括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一些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在我国派出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时,就要求国内机构对学术交流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承诺,最常见的是,要求承诺交流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国内机构和国外机构双方共享。该承诺从时间角度规定知识产权共享,看似对双方都很公平,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学生出国交流为例,一些研究生在国外期间仍然接受国内导师的指导,完成国内导师的研究课题,特别是某些课题主要是理论推导或计算机编程等,不需要利用对方设备,也没有得到对方技术支持,对于类似研究成果如果做出双方共享的约定,明显对国内机构不利。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都必然归属于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也就是说,执行单位任务所产生的专利权绝对归属于单位;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权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对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产生的职务发明,应该根据是否执行派出机构的工作任务,以及是否利用派出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来进行区分,分别对权属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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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706A0YNM3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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