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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场解决的,让市场去解决

北京市朝阳区争议解决研究会副主任张静认为,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既要正确认识“押金”的性质,又要该市场去解决的,让市场解决。政府不要过多地从细节上干涉,要多从宏观上进行调控,适度让其加强行业自律。

不要过多地从细节上干涉共享单车发展

自ofo、摩拜等共享单车于2016年下半年陆续出现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街头以来,它有效缓解了人们出行“最初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但进入2017年后,共享单车行业陆续有小企业倒闭,并随之产生了无序摆放、过度投放、影响交通、押金无法退还等问题。

今年3月以来,从第一例公益诉讼案,到各地政府陆续对新入市共享单车设置门槛,共享单车行业洗牌重组趋势明显。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消费者到底该如何应对共享单车行业产生的新问题?就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委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争议解决研究会副主任张静。

“一刀切”的无奈与尴尬

记者:从去年开始,北上广深等多个城市相继叫停共享单车新增投放。今年,前一段时间,深圳、昆明等地又出现了对新入市的共享单车企业禁止准入的情况。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张静:原来全国不少城市有定点停放的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出现后,它可以随时停放,且投放量比过去多很多。这对市民来说相当方便。因此,它迅速火爆全国。

现在,共享单车又出现了车辆超饱和、过度投放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妨碍到机动车、行人通行,影响城市管理。我认为,从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来看,企业目前没有办法很好地约束用车人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只能由作为城市管理者的政府介入。目前,我国多地政府也进行了有效尝试,比如北京在一些重要街口增加管理人员专门指导共享单车停放。但这种方式增加了城市管理成本,最终费用又要由纳税人承担。

因此,针对新投放和新入市的企业,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对很多新入行的企业显然不公平,甚至客观上帮助了原来的共享单车公司维持了竞争格局。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平衡。

我认为,真要管好,就要回到过去公共自行车模式,通过技术手段固定共享单车停放位置。政府可以出台行政规范,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在共享单车上采用技术手段。如果用户没有在指定的位置停车,就无法完成用车终结程序、费用会上涨,从而通过价格机制调控消费者行为。

记者:多地出现“共享单车死城”,大批量共享单车停放在那里无人使用。这个难题应该由谁来解决?如何解决?

张静:“共享单车死城”现象,首先企业肯定有责任。其次,管理部门收集这些单车,统一运送到一个地方,实际上是代替企业承担了部分责任,耗费了一定成本。政府可以核算成本,要求企业偿还。同时可以限定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把这些单车运走,否则,给予处罚。

从消费者角度看,对他们乱停放车辆的行为,目前只能从道义上进行批评,让大家逐渐提高规则意识。

要正确认识“押金”的性质

记者:近日,出现了共享单车首例公益诉讼案,即广东省消委会诉被告悦骑公司退还消费者押金。对于类似悦骑公司等已经破产的企业而言,您觉得用户的押金还有拿回来的可能吗?

张静:我认为“押金”只是共享单车行业商业模式中的一种,要正确认识“押金”的性质。共享单车行业的运营成本很高,如果不收取押金,又没有外界资本进入,是无法持续运营的。

在各个省市的监管政策未出台之前,我国尚没有职能部门要求建立押金专户管理。因此,这个押金不能算物权法上的“担保”,只能算作一个债权。用户缴纳押金期间,共享单车企业可以使用这些押金进行收益。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是冲着押金来的,这是因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商业模式是这样设计的。

用户能够用一小时一元钱,享有共享单车这个便利的骑行服务,就是在此期间把押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了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当用户把押金交给企业以后,所有权已经转移,变成了共享单车企业自身的资产。因此,当用户想要拿回押金时,就形成了一个债权。

这种债权关系的前提是企业有偿还能力。如果没有偿还能力,那这个钱可能就要不回来了。若企业破产,就得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共享单车用户就要参与到企业破产程序中,根据破产法规定主张债权。

我认为,共享单车企业能够存活下来,除了外界投资以外,靠的就是它与用户之间达成的一个个隐形协议,是企业与用户之间建立的一种债权关系。

在政府出台押金专户管理规定以后,企业将押金进行专用账户管理,押金具有了担保性质,共享单车企业就不能随意动用专用账户中的客户押金。这样客户的押金最终就可以要回来。除此之外,企业破产后,用户能要回押金的概率微乎其微。

记者:现在各地不断出现免押金的共享单车,您觉得免押金骑行会给这个行业带来什么改变?

张静:现在,有的企业推行共享单车免押金骑行。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之后会提高用户骑行费用。如果公众不接受费用的提高,那么这个商业模式的经营会有问题,或通过引进广告等方式经营。当然,具体能不能运营下去,最终还是要看企业的成本收益测算。

从另一个角度讲,将押金设成专户,共享单车企业如果自身产生不了收益,单单依靠外界资金投入,显然就很容易消亡。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那些倒闭的小企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外部资本支撑,依靠现有商业模式产生的收益难以涵盖成本,在大企业前期烧钱抢夺用户的竞争中,很难存活。

因此,我认为在监管政策上,要求押金存放在银行设成专户是有问题的。这种做法实际只是让银行获利了,企业无法利用押金来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用户体验提升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押金的资本收益,也没有享受到用押金换来的消费收益。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资金的浪费。

监管要靠前、适度

记者:政府应如何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监管?

张静:如果政府希望公众还能够享受共享单车带来的便利,倡导绿色出行,那么就要认可这种商业模式。政府可以要求企业必须对押金的收取、使用等内容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对押金性质的说明等。如果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告诉用户这个押金到底是什么性质,用来做什么,如何返还,是否具有未来无法偿付的风险等,且用户认可,那么双方之间就是纯商业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亏损,就不能要求企业必须偿还用户押金;如果有误导公众的情况,企业有义务偿还用户押金。

还有一种方式是,如果政府认为共享单车对城市的管理和公共交通很重要,那么就应该把它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公益项目中,就像过去的公共自行车一样。这种情况下,它的性质就完全变了,共享单车就会被纳入社会公共行政管理体系中,跟公共汽车一样。这时,政府就要对企业进行必要补贴,以保证企业运营。

其实,不只共享单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很多共享经济,以及未来更多的共享经济模式,政府的监管应该从一开始就介入,从这种商业业态刚出现时就进行引导,不能等到出现问题后,“一刀切”灭掉。这种监管方式过于简单化,过于粗暴,很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如果政府前期就对类似于共享单车一样的共享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那么企业就会据此做出相应的市场反应,包括资本的介入等都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样就能够避免很多社会资源浪费。如果未来共享单车行业运营失败,那么之前投入进去的资本就无端浪费了。因此,政府监管要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综合考虑。

很简单的道理就是,该市场去解决的,就让市场解决。政府不要过多地从细节上干涉,要从宏观政策上调控,平衡各方利益。比如在共享单车行业,政府就要平衡共享单车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应该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

记者:除了政府部门,共享单车企业或者行业该如何自律?

张静:我认为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面对的是整个行业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在协会的组织下通过谈判达成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协议或约定。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共享单车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做出要求,比如处于对行业中小企业利益保护的目前,要求构建公平竞争机制,对行业协会理事会的法律构架做出一定要求,如必须有小企业代表等。将具体的工作交由行业协会主导去做,以便于行业协会内部企业之间达成一个协议或约定,比如各企业可以商定好每个企业投放车辆的数量、运营维护的方式、企业违约责任等。这样现存的许多问题,很可能就被以柔性的方式处理掉了。

本期主编 丨 王镡

审核 丨 阮 莹

编辑 丨 刘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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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427B13UA1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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